宁波韵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来源:上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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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宁波韵升 证券代码 600366

购买资产类型 完整经营性资产 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汇源(香港)有限公司、杨金锡、刘晓辉、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

交易对方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建华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刘光清、杨春梅、赵育清、杨良、朱华

交易对方是否为上市公

是 □ 否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 交易完成后是否触发要

是 □ 否 是 □ 否

更 约收购义务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杨金锡、刘晓辉等 10 名无

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北京盛磁科技有限公司 70%的股权;拟以发行股份购买

方案简介

资产的方式购买汇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韵升高科

磁业有限公司、宁波韵升磁体元件技术有限公司各 25%的股权。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1.1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

争,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不适用

1.2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

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 不适用

易予以消除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

1.3 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

属转移手续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1.4 √

九条的规定

1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2.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

2.1.1 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 √

是否相符

2.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2.1.3 √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1.4 √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2.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2.2.1 √

真实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

2.2.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的情况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2.2.3 √

基本情况

2.3 交易对方的实力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2.3.1 √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2.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

2.3.3 √

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2.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

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 √

2.4.1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

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

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

2.4.2

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不适用

等问题

2.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2.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2.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

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2.5.2 √

理人员的情况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2.6 √

让其所持股份

2.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3.1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

不适用

因素

3.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

3.2.1 √

续经营记录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3.2.2 √

间是否真实

3.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3.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

3.3.2 √

的非经常性损益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3.3.3 √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3.3.4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3.3.5 √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3.3.6 √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3.4.1 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3.4.1.1 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

3.4.1.2 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 不适用

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不适用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3.4.1.3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

不适用

重大风险

3.4.1.4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 不适用

3

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

3.4.2

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3.4.2.1 √

交易标的盛磁科技母公

司生产经营用地系向北

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

政府租赁集体用地取得,

在取得租赁地块使用权

后,自建厂房用于生产经

营,但由于土地产权问

题,厂房无法办理房屋产

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3.4.2.2 √ 权证;盛磁科技全资子公

属是否清晰

司青岛盛磁青岛 13 处房

屋建筑物中的 8 处主体

房屋建筑物已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提交申领房产

证的资料,等待房管部门

颁证,办证不存在法律障

碍,剩余 5 处房产尚不符

合规划要求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3.4.2.3 √

有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

3.4.2.4 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有证据表明,该股 √

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3.4.2.5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

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3.4.3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

措施的情形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3.4.4 √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4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3.4.5 √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不适用

3.4.6 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不适用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

不适用

易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3.5 资产的独立性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

3.5.1 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 √

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

3.5.2 √

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3.6 √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

3.7 不适用

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

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

3.8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3.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不适用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

3.9.1 不适用

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3.9.2 不适用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

3.9.3 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 不适用

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不适用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3.9.4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不适用

理作出恰当安排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

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3.10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

不适用

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5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3.11 √

明确限制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本次交易标的盛磁科技

正在办理环评验收工作。

其中,全资子公司青岛盛

磁目前已完成立项、初

审、整改环节,待最后的

3.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

验收环节完成即可通过

本次环保验收;母公司盛

磁科技正在制作申请材

料,将尽快提交环保验收

的申请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

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

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

4.1.1 √ 参考价的 90%作为发行

向发行做出决议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价格的基础,即 19.88 元

/股,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

4.1.2 √

易异常的情况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以评估值为基准

4.2

确定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

4.2.1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4.2.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

4.2.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

4.2.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 √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

4.2.5

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 √

的为无形资产时

交易标的盛磁科技母公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 司生产经营用地系向北

4.2.6 √

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

政府租赁集体用地取得,

6

在取得租赁地块使用权

后,自建厂房用于生产经

营,但由于土地产权问

题,厂房无法办理房屋产

权证;盛磁科技全资子公

司青岛盛磁青岛 13 处房

屋建筑物中的 8 处主体

房屋建筑物已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提交申领房产

证的资料,等待房管部门

颁证,办证不存在法律障

碍,剩余 5 处房产尚不符

合规划要求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入账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4.2.7 √ 商誉账面价值为 4,002.51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万元

本次交易三家标的公司

磁体元件、高科磁业、盛

磁科技评估增值率分别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

4.2.8 √ 为 398.16% 、 12.87% 、

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87.47%,其中磁体元件、

盛磁科技两家公司增值

幅度较大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4.3 √

允、合理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

4.4 不适用

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5.1 程序的合法性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定向发行事项

5.1.1 √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5.1.2 √

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5.1.3 √

股东表决通过

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

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5.2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

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 不适用

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5.3 √

7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不适用

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

义务

5.4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不适用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不适用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1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是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

不适用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6.2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

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6.3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

6.3.1 √

利能力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不为现金

或流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不确定

6.3.2 性,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 √

(例如主要资产是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经营的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等)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6.3.3 务,该等资产或业务是否未受到合同、协议或相 √

关安排约束,从而具有确定性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

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6.3.4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不适用

定性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

6.3.5 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 √

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6.3.6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

6.3.7 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 √

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6.3.8 √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

8

排是否可行、合理

6.4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

6.4.1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

独立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6.4.2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 √

独立性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6.4.3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

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 √

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6.4.4 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

6.4.5 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 √

司风险的情形

6.5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6.5.1 司保持独立,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 √

市公司现有资产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

6.5.2 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

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

6.5.3 √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性

6.5.4 不适用

安排

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6.5.5 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因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

6.5.6 √

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

的影响

七、相关事宜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7.1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 √

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

9

中列明)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7.2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关承诺

7.3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影响 不适用

7.4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7.4.1 √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7.4.2 √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7.4.3 √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各中介机构(包

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

7.4.4 √

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

交易的嫌疑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7.5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

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定向发行后的经

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 √

7.6

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交易标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评估增值情况;

关注了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股权控制关系、主要财务状况、资信情况以及对承诺的履行等;关注了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

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除上述各点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充分完成了尽职调查中的各项工作。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尽职调查和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以及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已经宁波韵升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10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审计、评估。

本次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以交易标的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定价参考依据,定价公

平、合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涉及

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结论公允、合理,有效地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拟购买资产的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障碍;

5、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6、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及程序合理合法,在重组各方履行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不存

在上市公司支付对价后不能及时获得相应资产的情形;

7、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8、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

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9、本次交易不存在交易对方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1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

任 飞 年 月 日

项目主办人

签名:

李 杰 卓芊任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兰 荣 年 月 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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