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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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

所涉及的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 1310 号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30 日

目 录

评估师声明 ...................................................................................................... 1

摘 要 ............................................................................................................. 2

正 文 ............................................................................................................... 4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概况 ..................................................................... 4

二、评估目的 ................................................................................................. 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8

五、评估基准日 ............................................................................................. 8

六、评估依据 ................................................................................................. 8

七、评估方法 ............................................................................................... 1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2

九、评估假设 ............................................................................................... 13

十、评估结论 ............................................................................................... 1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5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6

十三、评估报告日 ....................................................................................... 17

附 件 ............................................................................................................. 18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5F

电 话:021-63391088

传 真:021-63391116 邮 编:200002

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

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

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经会计师审计后,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

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

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

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

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

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

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

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我们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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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报告

摘 要

一、项目名称: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成都同人华塑建

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二、委托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四、被评估单位: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五、评估目的:股权转让

六、经济行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成都同人华塑

建材有限公司股权,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七、评估对象: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八、评估范围: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师审定、账面已记录的全部资

产和负债

九、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十、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

十一、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十二、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评估值为-9,113.40 万元,较审计后账面

所有者权益减值 8.52 万元,评估减值率 0.09%。

十三、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成都同人华

塑建材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 2015 年 9 月 30 日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

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四、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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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说明:本次申报评估的部分存货--工程施工项目为外

转项目(详见评估明细表),系由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收取相关费用,

被评估单位仅进行挂账处理,无实质性收入及支出,本次评估按审计后账面价值列示。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

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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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控股子公

司持有的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

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概况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

限公司。

1、委托方概况

委托方单位名称: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029743

注册住所: 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17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宏杰

注册资本:捌亿贰仟伍佰肆拾捌万叁仟壹佰壹拾柒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元器件;羽毛

(绒)制品,服装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羽毛(绒)制品所需的原辅材料,普通

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的进出品业务;魔芋制品,羽毛(绒)制品方面的技术服务和

咨询;船舶运输服务。批发、零售针纺织品,农副产品(不含棉花、蚕茧、烟叶、粮

油),普通机械及配件,日用杂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百货,仪表,仪器及

配件,棕榈油;种植业;养殖业;物业管理;塑料型材、铝合金型材及门窗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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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

2、被评估单位概况

被评估单位名称: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12000052832

注册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星光中路 6 号

主要经营场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星光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开发、生成、销售:塑料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

化危品)、塑料机械、模具及以上产品的安装服务;生产、销售:塑料门窗、铝合金

门窗及幕墙、遮阳窗帘及门窗配套新产品(设计法律、行政法规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

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2005 年 3 月 31 日至永久

2、被评估单位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9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5%,重庆华

塑建材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首次出资已经四川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川基础验[2005]第 3-C-78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股东及股权情况见下表:

投资者名称 投入资本(万元) 投资比例

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950 95%

重庆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50 5%

合 计 1000 100%

3、被评估单位历史财务资料

被评估单位近一年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报表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85,589,031.55 99,681,942.27

负债 176,637,901.18 167,758,640.85

净资产 -91,048,869.63 -68,076,6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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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单位近一年及评估基准日当期经营状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报表年度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81,809,320.41 81,952,127.91

营业成本 74,163,769.79 81,672,163.94

营业税金及附加 415,504.74 57,401.75

销售费用 2,227,303.86 1,508,540.57

管理费用 5,105,821.36 6,048,165.34

财务费用 2,996,494.63 4,325,684.69

资产减值损失 19,479,147.52 -1,141,270.1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营业利润 -22,578,721.49 -10,518,558.28

营业外收入 450,945.07

营业外支出 393,449.56 2,385,476.01

利润总额 -22,972,171.05 -12,453,089.22

所得税

净利润 -22,972,171.05 -12,453,089.22

上表财务数据摘自被评估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审计单位为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文号为亚会 A 审字(2015)038 号。

被评估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适用增值税率 17%,营业税率 3%,城市维护

建设税率 7%、教育附加税率 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2%,企业所得税率 25%。

4、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本项目的委托方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

公司,委托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93.24%的股权,南充

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持有被评估单位 95.00%的股权,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为间接控股关

系。

5、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控股子公司持有

的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股权,需对所涉及的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以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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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具体为:

流动资产账面金额: 84,607,461.11 元

长期投资账面金额: 0.00 元

固定资产账面金额: 855,530.44 元

在建工程账面金额: 126,040.00 元

资产合计账面金额: 85,589,031.55 元

流动负债账面金额: 176,637,901.18 元

长期负债账面金额: 0.00 元

负债合计账面金额: 176,637,901.18 元

净 资 产账面金额: -91,048,869.63 元

上述资产、负债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出

具了亚会 A 审字(2015)038 号《审计报告》。

其中主要实物资产如下: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账面金额 数 量 分布地点 现状、特点

库存现金 3,906.42 财务室

为原材料、产成品、委托加工物

存货 26,124,892.97 库房、项目所在地

资以及工程施工

主要为型材生产线、焊接机、配

机器设备 806,297.00 79 项 工厂车间

电屏等

电子设备 49,233.44 133 项 办公室 主要为办公用电子设备

在建工程 126,040.00 1项 厂区 租赁房装修工程

存货: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存货帐面值为 26,124,892.97 元,其中原材料

464,015.27 元,主要库存的各种门窗安装所需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 111,028.22 元,

主要为发出的型材材料成本;产成品 344,944.90 元,主要为库存的型材材料;工程施

工 25,204,904.58 元,主要为被评估单位尚未确认收入部分所发生的施工成本。

机器设备:被评估企业主评估基准日机器设备账面余额为 806,297.00 元,主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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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生产线、焊接机、配电屏、铝塑加工设备等,其中 8 项无实物,其余正常使用。

电子设备:被评估企业主评估基准日电子设备账面余额为 49,233.44 元,主要为

办工设备等,其中 42 项无实物,其余正常使用。

被评估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星光中路 6 号,系向四川东焕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该房屋及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次评估范围内资产。

本次被评估单位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下属股权投资企业 1 家,详见下表:

被投资企业 账面金额 投资比例 会计核算方法 经营情况

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 0 17.74% 成本法 正常经营

合计 0 17.74%

被评估单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11,000,000.00 元,核算内容为非控股长期股权

投资 1 项。评估基准日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1,000,000.00 元,长期股权投资账

面价值 0 元。

上述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账面记录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1、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

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2、选择月末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及负债

的总体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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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2 号,2013 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56 号, 2005 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3、 《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 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

5、 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5、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6、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7、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8、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9、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10、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11、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

1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13、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四)产权依据

1、被评估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2、长期投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被评估单位主要设备购建合同、发票;

4、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手册》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2、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评估基准日存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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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亚会 A 审字(2015)038 号);

4、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5、 机械工业部机电产品价格信息中心 2015 年版《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6、 评估基准日市场有关价格信息资料;

7、 与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

会计资料;

8、 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评估明细表;

9、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10、 经实地盘点核实后填写的委估资产清单;

11、 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股东权益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股东权益价值是由

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同参与经营运作所形成的综合价值的反映,因此股东权益

价值可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被评估单位近年产能较低,前两年连续亏损,且亏损数

额较大。从评估基准日现状来看,因房地产市场存量库存较大,新建开工项目明显减

少,企业在目前的内外部状况下未来盈利的可能性较小,故不适宜采用收益法;由于

我国目前市场化、信息化程度尚不高,难于收集到足够的同类企业产权交易案例,不

宜采用市场法;因此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确认评估值。

(二)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指分别求出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评估值

得到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一种方法。

各项资产评估方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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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资金主要按账面核实法进行评估,其中现金采用现场盘点库存现金,并

追溯调整至评估基准日,确定评估值;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采用将评估基准日各

银行存款明细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确定评估值。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采用函证或替代审核程序确认账面明细

余额的真实性,分析其可回收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评估值。

3、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本次对被评估单位下属的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采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价值乘以

股权比例确定基准日股权价值。

4、存货的评估

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按市场价评估;产成品按可实现销售价格扣除不属于企业

的税费和根据产成品的畅销程度考虑利润折减率扣除部分利润后的价值评估。工程施

工按项目可回收金额扣除不属于企业的税费和考虑利润折减率扣除部分利润后的价

值评估。

5、固定资产的评估

本次被评估单位的固定资产为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A 重置成本的确定

国产一般设备,通过查阅《机电产品报价手册》、《全国资产评估价格信息》、《中

国机电设备评估价格信息》等取得;

对无法询价及查阅到价格的设备,用类似设备的现行市价加以确定。

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如下费用,以确定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

--机器设备,通常根据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 号文]1995 年 12 月 29 日

发布的《机械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考虑设备运杂费、设备

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

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并根据建设周期考虑资金利息等。

公式表述:重置价值=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资金利息;

--办公等小型设备、电子设备等以现行市价作为该设备重置价值;

B 确定成新率

--机器设备成新率按使用年限法成新率即为成新率 1,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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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按技术测定法确定勘察成新率,确定方法为,现场勘察委估设备的工作状况,并

与全新设备应达到的工作状况比较,该比率(按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及观察或测量得

到的技术参数计算得到)即为成新率 2。

成新率=成新率 1×权重 1+成新率 2×权重 2

--电子设备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C 确定评估值

公式表述:评估值=重置价值×综合成新率

6、在建工程的评估

本次委估对象为开工时间距评估基准日两月内的在建项目,因账面值与评估基准

日价格水平差异较小,故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7、负债的评估

负债按实际需要承担的债务进行评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接受资产评估委托后,选派评估人员,组成项目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方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方、

被评估单位、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和评估范

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

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明确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时重点考虑评估目的、资产

评估对象状况,资产评估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对象的性

质、行业特点、发展趋势,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

相关资料收集情况,委托方、被评估单位过去委托资产评估的经历、诚信状况及提供

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专业、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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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情况后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

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对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现

场勘查,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性能。

(五)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通过与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沟通并指导其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等方式,对评估对

象资料进行了解,同时主动收集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评估对象资料及其他资产评估

资料,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通过收集相关资料

来了解被评估单位经营状况和委估资产及现状,协助被评估单位收集有关经营和基础

财务数据,将资产评估申报表与被评估单位有关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

并对相关资料进行验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

(六)评定估算

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摈弃

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

方法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补充收集相关信息,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

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

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七)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按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与委托方等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等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

并引导委托方、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以恰当

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

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

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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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设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

的资产将按其评估基准日的用途与使用方式在原址持续使用。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在预测年份内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3、被评估企业所占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4、被评估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现行法

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

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

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

项均已付清。

3、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房地产、设备等有形资

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

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假设

1、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

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2、除非另有说明,本评估报告假设通过可见实体外表对评估范围内有形资产视

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技术

数据、技术状态、结构、附属物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总资产

价值 8,558.91 万元,总负债 17,663.79 万元,净资产-9,104.88 万元。采用资产基础

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价值 8,550.39 万元,总负债 17,663.79 万元,净资产为-9,1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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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净资产减值 8.52 万元,减值率 0.09%。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8,460.75 8,426.74 -34.01 -0.40

非流动资产 98.16 123.65 25.49 25.97

长期股权投资 0.00 0.00 - -

固定资产 85.55 111.05 25.50 29.81

在建工程 12.60 12.60 - -

资产总计 8,558.91 8,550.39 -8.52 -0.10

流动负债 17,663.79 17,663.79 - -

非流动负债 - - - -

负债合计 17,663.79 17,663.79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9,104.88 -9,113.40 -8.52 -0.09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本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

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2、本评估结论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

3、本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本报告评估结论是由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

力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及被评估

企业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

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2、评估公司对被评估企业的股东权益只进行价值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为报告

使用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

围,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我们未考虑其产权归属对于评估价值的

影响也未考虑将来产权发生变化时,可能发生的交易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被评估企业

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提供参考价值。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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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

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4、本次评估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5、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说明:本次申报评估的部分存货--工程施工项目为

外转项目(详见评估明细表),系由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收取相关费用,

被评估单位仅进行挂账处理,无实质性收入及支出,本次评估按审计后账面价值列示。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1、本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或者经委托方同意其他使用本资产评

估报告书的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本报告的每一个

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单独使用或其他非全部的任何组合使用均可能

造成对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误解。使用人还应当特别关注本报告书中价值定义、

评估假设、评估依据、特别事项说明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2、本报告是关于价值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我们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产

的产权证明等法律性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并在本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

但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3、被评估资产的数量、使用、保管状况等资料均系被评估单位提供,尽管我们

进行了必要的抽查和核对,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可靠的,但我们无法对这些资料的

准确性作出保证。

(二)限制说明

1、本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公司的同意,评估

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4、本报告不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证明,而是基于一定评估基准和假设条件下的

价值咨询意见。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

(即 2015 年 9 月 30 日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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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5 年 11 月 30 日。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惠民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李廷章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黄讯

201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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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经济行为文件;

2、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评估单位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4、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长期投资单位(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

表复印件;

6、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7、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8、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9、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10、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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