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方案调整是基于公司的实际状况和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后的
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修订《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
相关文件。
独立董事:黄廉熙、张旭良、贾生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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