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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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3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受理并反馈。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平安资管”)管理的平安资产鑫享 3 号资产管理产品和平安资产鑫享 7

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鑫享 3 号”、“鑫享 7 号”)、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发行的九泰基金-泰增战略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泰增 2 号”)、南京聚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

京聚汇广”)、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投资”)发行的发

行对象共 4 名。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其他投资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基金产

品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的委托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或者补偿等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情

形。

(二)钱云宝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钱云宝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其他投资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有

限合伙企业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基金产品

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的委托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等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人员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其他投资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有

限合伙企业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基金产品

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的委托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等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资管计划委托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出具的承诺

(一)平安资产鑫享 3 号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承诺

平安资产鑫享 3 号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作为“平安资产鑫享 3 号资产管理产品”(以

下简称“资管产品”)的投资人,已知悉资管产品拟出资人民币【贰万伍仟】万

元认购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认购”或“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12 号)

的要求,投资人就上述事项特出具以下承诺与说明:

1. 投资人拟通过认购资管产品,参与恒宝股份本次发行,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为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就投资

人本次通过资管产品认购事宜,已经投资人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同意。

2. 投资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投资人按时缴纳认缴出资产生不利

影响的情况。

3. 投资人参与资管产品的认购资金系保险资金,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

委托等方式认购资管产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

恒宝股份、恒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

情况。投资人就本次认购不存在接受恒宝股份、恒宝股份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4. 投资人参与资管产品的认购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 投资人与恒宝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6. 投资人与恒宝股份 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安排。

7. 投资人承诺: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投资人

将按资产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划付足额委托资金,保证资管产品能按时足

额支付认购价款。如投资人未能按前述承诺划付足额委托资金,将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人依据附条件生效的《恒宝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恒宝股份承

担的任何赔偿、违约责任。

8. 投资人承诺:在恒宝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锁定期指非公开发

行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记入资产管理人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投资

人不转让在资管产品中的份额或退出资管产品。

(二)平安资产鑫享 7 号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承诺

平安资产鑫享 7 号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作为“平安资产鑫享 7 号资产管理产品”(以

下简称“资管产品”)的投资人,已知悉资管产品拟出资人民币【伍仟】万元认

购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认购”或“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12 号)的要

求,投资人就上述事项特出具以下承诺与说明:

1. 投资人拟通过认购资管产品,参与恒宝股份本次发行,平安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为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就投资人本

次通过资管产品认购事宜,已经投资人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同意。

2. 投资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投资人按时缴纳认缴出资产生不利

影响的情况。

3. 投资人参与资管产品的认购资金系保险资金,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

委托等方式认购资管产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

恒宝股份、恒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

情况(以恒宝股份提供的关联方名单为准)。投资人就本次认购不存在

接受恒宝股份、恒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关联

方的任何形式的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4. 投资人参与资管产品的认购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 投资人与恒宝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以恒宝股份提供的名单为准)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

他利益安排。

6. 投资人与恒宝股份 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安排。

7. 投资人承诺: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投资人

将按资产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划付足额委托资金,保证资管产品能按时足

额支付认购价款。如投资人未能按前述承诺划付足额委托资金,将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人依据附条件生效的《恒宝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恒宝股份承

担的任何赔偿、违约责任。

8. 投资人承诺:在恒宝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锁定期指非公开发

行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记入资产管理人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投资

人不转让在资管产品中的份额或退出资管产品。

(三)九泰基金-泰增战略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承诺

九泰基金-泰增战略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北京百倍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作为“九泰基金-泰增战略 2 号资产管理计

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已知悉资管计划拟出资人民币【30000】

万元认购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认购”或“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12

号)的要求,委托人就上述事项特出具以下承诺与说明:

1. 委托人拟通过认购资管计划,参与恒宝股份本次发行,九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就委托人本次通

过资管计划认购事宜,已经委托人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同意。

2. 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委托人按时缴纳认缴出资产生不利

影响的情况。

3. 委托人参与资管计划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合法筹集资金】,不存在

通过代持、信托、委托等方式认购资管计划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恒宝股份、恒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况。委托人就本次认购不存在接受恒宝股份、恒

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资

助或补偿的情况。

4. 委托人参与资管计划的认购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 委托人与恒宝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6. 委托人与恒宝股份 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安排。

7. 委托人承诺: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委托人

将按资产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划付足额委托资金,保证资管计划能按时足

额支付认购价款。

8. 委托人承诺:在恒宝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锁定期指非公开发

行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记入资产管理人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委托

人不转让在资管计划中的份额或退出资管计划。

九泰基金-泰增战略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姒燕华、崔金荣分别出具承诺

如下:

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作为“九泰基金-泰增战略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已知悉资管计划拟出资人民币【30000】

万元认购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认购”或“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12

号)的要求,委托人就上述事项特出具以下承诺与说明:

1. 委托人拟通过认购资管计划,参与恒宝股份本次发行,九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

2. 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委托人按时缴纳认缴出资产生不利

影响的情况。

3. 委托人参与资管计划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合法筹集资金】,不存在

通过代持、信托、委托等方式认购资管计划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恒宝股份、恒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况。委托人就本次认购不存在接受恒宝股份、恒

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资

助或补偿的情况。

4. 委托人参与资管计划的认购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 委托人与恒宝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6. 委托人与恒宝股份 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安排。

7. 委托人承诺: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委托人

将按资产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划付足额委托资金,保证资管计划能按时足

额支付认购价款。如委托人未能按前述承诺划付足额委托资金,将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人依据附条件生效的《恒宝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恒宝股份承

担的任何赔偿、违约责任。

8. 委托人承诺:在恒宝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锁定期指非公开发

行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记入资产管理人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委托

人不转让在资管计划中的份额或退出资管计划。

(四)南京聚汇广合伙人承诺

南京聚汇广合伙人江苏珠穆朗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作为南京聚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的合伙人,已知悉合伙企业拟出资人民币 20000 万元认购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宝股份”)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或“本

次发行”)相关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12 号)的要求,本公司就上述事项

特出具以下承诺与说明:

1. 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合伙企业按时、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

认购款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2. 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合法借贷的资金,按照自身认缴的出资额向合伙企

业出资,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委托等方式认缴并向合伙企业出资

的情形。本公司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

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恒宝股

份、恒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况,

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恒宝股份、恒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3. 本公司与恒宝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4. 本公司与恒宝股份 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安排。

5.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

将按照在合伙企业认缴出资的比例,将本公司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的资金全额缴付到合伙企业。如本公司未能按前述承诺足额缴纳出资

导致合伙企业受到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合伙企业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

失,并向合伙企业承担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6. 本公司承诺:在恒宝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锁定期指非公开发

行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记入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南京聚汇广合伙人熊小刚、蒋忠永分别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南京聚汇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合

伙人,已知悉合伙企业拟出资人民币 20000 万元认购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恒宝股份”)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或“本次发

行”)相关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12 号)的要求,本人就上述事项特出具

以下承诺与说明:

1. 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合伙企业按时、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

购款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2. 本人以自有资金/合法借贷的资金,按照自身认缴的出资额向合伙企业

出资,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委托等方式认缴并向合伙企业出资的

情形。本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恒宝股份、

恒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况,亦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恒宝股份、恒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3. 本人与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的安排,不

存在优先、劣后等级安排。

4. 本人与恒宝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5. 本人与恒宝股份 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安排。

6. 本人承诺: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将

按照在合伙企业认缴出资的比例,将本人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

金全额缴付到合伙企业。如本人未能按前述承诺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合

伙企业受到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合伙企业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

向合伙企业承担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7. 本人承诺:在恒宝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锁定期指非公开发行

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记入资产管理人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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