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则及《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进行了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人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7,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为保证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推进,要求公司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需
求情况及时归还募集资金。
独立董事:李亚平
林英士
蓝庆新
201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