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调
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方案
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 2015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民生控股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经与本次交易相关交易
对方进行协商,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
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方案调整”)。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民生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方案调整的相关
议案,经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进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旨在顺利推进本次交易之目的,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如下:“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标的企
业若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按照泛海控股持有标的
企业的股比对应部分归民生控股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
少的净资产,按照泛海控股持有标的企业股比对应部分由泛海控股承
担。”
除上述方案调整外,本次交易方案其他内容均不作调整。
二、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调整后交易方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经核查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四、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调整相
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五、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合法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事宜,本次调整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交易方
案调整。
(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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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爱民 李慧中 鲁桂华
201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