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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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0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 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7 号楼博彦科

技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斌先生因故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马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19 名,

代表股份 26,165,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02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 24,266,05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69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 13 名,代

表股份 1,874,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6%;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股份 25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

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1.0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39,8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06%;

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7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5,48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3051%;反对 25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 0.6842%;弃权 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

的 0.0107%。

(1.02)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39,8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06%;

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7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5,48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3051%;反对 25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 0.6842%;弃权 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

的 0.0107%。

(1.03)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39,8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06%;

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7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5,48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3051%;反对 25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 0.6842%;弃权 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

的 0.0107%。

(1.04)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39,8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06%;

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7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5,48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3051%;反对 25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 0.6842%;弃权 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

的 0.0107%。

(1.05)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和变更

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39,8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06%;

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7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5,48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3051%;反对 25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 0.6842%;弃权 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

的 0.0107%。

(1.06)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39,8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06%;

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7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5,48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3051%;反对 25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 0.6842%;弃权 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

的 0.01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39,8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06%;

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5,48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3051%;反对 26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 0.6949%;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39,8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06%;

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5,48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3051%;反对 26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 0.6949%;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王斌、马强作为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39,8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06%;

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5,48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3051%;反对 26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 0.6949%;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智斌律师、吴楷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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