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7 1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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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5-114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6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9

人,所持股份 112,646,0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557%,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所持股份 110,322,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4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所持股份 2,323,1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712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2,346,3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198%。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吴海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10,322,988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2,316,308股,反对6,8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112,639,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

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39,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02%;反对6,8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10,322,988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2,305,808股,反对6,800股,弃权10,5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12,628,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

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10,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29,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27%;反对6,8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8%;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7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隽律师、费夏琦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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