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及《关
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其经验
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聘任何伟校先生担任公
司总经理,聘任王晓英女士、蒋志康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濮卫锋先生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田丰、费忠新、王林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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