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关于公司股东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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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相关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

致: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欧浦智网的委托,就欧浦智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浦智网”)股东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纳海贸易”)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相关事宜进行核查。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基于下列假设,出具法律意见:

1、欧浦智网及有关各方已经向信达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要文

件的复印件,并且已经将全部相关事实向信达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

处;

2、欧浦智网及有关各方向信达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电子数据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欧浦智网及有关各方向信达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字与盖章是真实的,复

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根据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就欧浦智网股

东纳海贸易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纳海贸易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并经公司确认,纳海贸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

份 11,697,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时其转让老股 579,415 股,老股转让后持有公司股票

11,117,5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1%。2015 年 7 月 6 日,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完毕,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7 股,派 1.8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纳海贸易持有公

司股份 18,344,016 股。

二、纳海贸易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信息及纳海贸易出具的《关

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确认书》,纳海贸易对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所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欧浦智网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以上承诺事

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欧浦智网,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

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

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纳海贸易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书面说明

根据纳海贸易的书面说明,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纳海贸易根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以下简称“《意

见》”)的文件精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前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前述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中所述“所持股份总量”指纳海贸易在公司上市时所持股份总

数,即 11,117,585 股(除权前),且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的

计算均以此为计算基数。

四、纳海贸易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所持股份总量”的计算基数的合规性

根据《意见》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纳海贸

易已按照《意见》的要求作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相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已经

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纳海贸易对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中关于“所

持股份总量” 的计算基数的定义并未违反《意见》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纳海贸易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相关事宜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韦少辉

石之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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