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7 08: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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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5-054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情况

2015 年 12 月 6 日,本公司接控股股东华能泰山电力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电力公司”)通知,泰山电力公司

与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交通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6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泰山

电力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能源交通公司转让其持有的

本公司 160,087,812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8.54%。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1 月,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7、8 层;法定代表

人:吴永钢;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人民币; 中国华能集团

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经营;煤矿、道路、港口、航运

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及管理;国际招投标代理;进出口

业务;实业项目的投资及管理;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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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

能源交通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6 日与泰山电力公司签订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双方

转让方:泰山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能源交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标的资产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本次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购买的标的

资 产 为 甲 方 合 法 持 有 的 新 能 泰 山 18.54% 的 股 权 , 即

160,087,812 股股份。

各方一致确认,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资产的股份性质为

国有法人持有的流通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前后

股份性质不发生变化。

(三)交易价格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的转让

价款为 1,638,336,388.16 元,每股转让价格为 10.23 元。

(四)支付方式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不低于

转让价款总额 30%的保证金 491,500,916.45 元,汇入转让方

指定的银行账户;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该等保证金将

作为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转让价款;如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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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未获得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或任何有权机关

的批准,转让方应当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保

证金及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至受让方指定银行账

户。

自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价款,合计 1,146,835,471.71

元,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股份的交割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且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

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赴深交所和结算

公司办理标的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应配

合将标的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按照本协议约定的

交割方式完成交割;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

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

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方式完成

交割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安排上市公司办理完毕上市公

司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将乙方登记为上市公司股

东,乙方应予以配合。

(六)协议生效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即成立,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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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相关批复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起生效;

如本次交易实施前,本次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

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

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调整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四、公司股东变更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泰山电力公司持有本公司

160,087,812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8.54%,为本公司

控股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能源交通公司将持有本公司

160,087,812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8.54%,为本公司

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将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编制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本公司将

密切关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编制

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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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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