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
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
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一、本次交易: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铁塔”)以发行
股份的方式购买新余顺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5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四
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公司合计100%的股权。拟向韩汇如等三名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117,187,499股,募集配套资金90,000万元。
二、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东方铁塔资产出售、购买情况
2015年2月26日,东方铁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收购上海建扬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增资的议案》,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14,660万元收购上海建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扬”)100%股权并进行
增资,增资后东方铁塔持有上海建扬95.00%的股权。上述资产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
2015年5月29日,东方铁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结余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东方铁塔使用部分结余募集资金合
计人民币4,000万元投入合资公司用于实施新项目“南京新一棉屋面5.0MW分布
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及“上海日立屋面2.5MW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上述
资产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
2015年10月25日,东方铁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外投资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合计人民币1,120
万元投入合资公司用于实施“南昌海立电器屋面1.9MW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
目”。上述资产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
2015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投资设立环保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合计人民币1,350万元
与自然人刘钰姣女士、吴浩仑先生共同出资设立无锡市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上述资产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
三、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东方铁塔资产购买行为与本次重组的关系
东方铁塔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的上述资产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
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上述交易内容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关
系。
经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在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东方铁塔未发生
过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项目主办人:
赵沂蒙 汪先福
项目经办人:
孟杰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