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铁塔”)拟向四川省汇元达钾
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元达”)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
持有的汇元达100%股权,并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韩汇如及杭州豪达盈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新余信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明确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中联评估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具备从
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中联评估及其评估人
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不存在无关联关系,也无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
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或
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
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企业价值评估的方
法主要有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评估目的、价值类型、
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多种恰当的资产评估方法。
本次交易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汇元达的股东全部权益分别采用资
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在对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评估情况进行分析后,确定以
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资产评估的最终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
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对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
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
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价值公允、
准确。
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意见》之盖
章页)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