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南方泵业 公告编号:2015-088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方泵
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2 号),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方泵业”、“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家
港保税区千德投资有限公司、钱伟博、上海德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金
洪丰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宏景睿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岳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三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
曜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建强、顾可强、钱盘生、吴中勤、万伟
强、管凤亮、刘波、徐雪霞、尹锡梅、钱宾、蒋正伟、潘亚斌、徐金凯、蒋超英、
王桂萍、徐云芳、周中明、王桂春、周华、毛延钧、郭宏、张俊博、朱伟、王浩、
徐和平、徐学明、蒋盘中、王焕青、史建兵、万霁、刘学红、王洪庆、祝汉梅、
钱立强、顾建平、郭延平等 45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苏金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现已更名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环保”)100%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已完成相关实施工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各方的主要承诺情况公
告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交易对方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钱盘生、钱伟博承诺:
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且在对标的资产的最后一次盈利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完成
-1-
前,不得对外转让。本次上市公司向承诺人发行股份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方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新增股份。
若承诺人关于上述新增股份之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除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钱盘生、钱伟博外其他 42 名交
易对方承诺:
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上市公司向承诺人发行股份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
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方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新增股份。
若承诺人关于上述新增股份之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沈金浩、沈凤祥承诺:
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向承诺人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
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方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2-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承诺人关于上述新增股份之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沈金浩追加承诺如下:
承诺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
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
上市公司回购该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而新增的股份,亦遵守上述
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此外,沈金浩之子沈洁泳追加承诺如下:
承诺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
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
上市公司回购该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而新增的股份,亦遵守上述
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业绩承诺
南方泵业就本次交易与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钱盘生、钱伟博(以
下合称“补偿责任人”)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对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进行
了约定。
1、业绩承诺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补偿责任人承诺标的公司于 2015、2016、2017 会计
年度实现的年度审核税后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2,000 万元、19,000 万元、
30,000 万元。
-3-
上述“净利润”指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依据计算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核报告,如果标的公
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期末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未能达到当年
承诺净利润累计数,则南方泵业应在该年度的《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十(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责任人关于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累计数小于
预测净利润累计数的事实,并要求补偿责任人优先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进行利润补
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的方式进行利润补偿。
2、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的减值测试及补偿
(1)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南方泵业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减值测
试报告》”)。
(2)根据《资产减值测试报告》,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
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则补偿责任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股
份补偿数量并另行补偿:
应补偿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
-补偿期间已补偿现金金额)÷发行价格
若补偿责任人持股数量不足以补偿时,差额部分由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补偿。
三、核心人员服务期限及竞业禁止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内容,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应遵守或促使核
心团队其他成员在标的股权交割之日起 5 年即 60 个月内不得从金山环保及其子
公司离职。本次交易中持有受让方股权的核心团队成员如违反上述任职期限约定
的,须向受让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自服务承诺期起算日起任职期限不满 12 个月离职的,违约方应将其于
本次交易中购买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的 100%作为赔偿。违约方于本次交易中
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或按照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扣除违约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数)的比例赠与违约方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若届时该违约方不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的,应将相当于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转让(金山环保)股权对价的 100%
-4-
的现金赔偿支付给受让方。
(2)自服务承诺期起算日起任职期限已满 12 个月不满 36 个月的,违约方
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购买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的 50%作为赔偿。违约方于本次
交易中购买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或按照股权登记日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扣除违约方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数)的比例赠与违约方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若届时该违约方不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将相当于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转让(金山环保)股权对
价的 50%的现金赔偿支付给上市公司。
(3)自服务承诺期起算日起任职期限已满 36 个月不满 60 个月的,违约方
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购买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的 30%作为赔偿。违约方于本次
交易中购买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或按照股权登记日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扣除违约方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数)的比例赠与违约方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若届时该违约方不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将相当于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转让(金山环保)股权对
价的 30%的现金赔偿支付给上市公司。
除上述承诺外,为保证金山环保持续发展并保持持续竞争优势,其核心技术
人员周伟、金成文、毛延钧和郭宏出具承诺:
(1)承诺人承诺并保证在本次交易项下金山环保股权交割之日起 5 年即 60
个月内不得离职(非因承诺人自身原因的离职除外)。
(2)承诺人在金山环保任职工作前,未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有关竞业限制
条款的合同。近三年来,承诺人未收到过任何单位支付的有关竞业限制的任何经
济补偿,未侵犯任何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或其他利益,亦未与任何单位发
生有关竞业限制或侵犯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纠纷。
(3)承诺人在金山环保任职期间,将严格遵守竞业禁止规定,从金山环保
离职后 2 年内,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和金山环保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在与
上市公司和金山环保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任职。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交易对方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钱盘生、钱伟博、周建强
承诺如下:
-5-
1、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市场
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金山环保《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和参股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在任何情况下不
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3、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公司章程、金山环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承诺人不会
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独
立性。
4、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和参股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5、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和参股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
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和参股公司利益的,承诺人应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损失。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沈金浩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规范并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
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
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市公司《公司章程》、金山环保《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
法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和参股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
-6-
其控股和参股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
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市公司章程、金山环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对有关涉及承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人不会利用
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
4、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和参股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5、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和参股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
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和参股公司利益的,本人应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损失。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交易对方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钱盘生、钱伟博、周建强
承诺如下:
1、承诺人目前与上市公司、金山环保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承诺人也不存
在控制的与上市公司、金山环保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2、承诺人今后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
权益)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金山环保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不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名义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现有客户提供与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
3、承诺人今后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金山环保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保证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
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承诺人应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诺人因违反本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沈金浩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与上市公司、金山环保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人也不存在控
-7-
制的与上市公司、金山环保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2、本人今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
它权益)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金山环保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不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名义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现有客户提供与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
3、本人今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金山环保的合法权益。
4、本人保证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应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人因违反本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六、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交易对方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如下:
1、承诺人承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
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
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承诺愿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
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
-8-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
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2、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其他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依照《关于加强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2]33 号)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承诺人及本承诺人主要管理人员(承诺人主要管理人员仅针对承诺人是
企业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情况等,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
承诺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
形。
承诺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
他情形。
4、承诺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5、金山环保及其子公司自设立至今,其在所有重大方面合法、合规,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海关、外汇管理、产品质量、
环境保护、税务、国土、安全生产、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
-9-
存在因经营行为、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产
生的侵权之债;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以及可预见的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如因本次交易完成前的事项导
致金山环保及其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而使得金山环保及其子公
司、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由金山环保承诺人向上市公司作出赔偿。
6、金山环保及其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
限责任公司,截至目前,金山环保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抽
逃出资的情形。
7、金山环保及其子公司均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金山环保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金山环保及其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均为依法成立,履行正常,不
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金山环保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关系,均是金山环保在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9、金山环保全体股东、金山环保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情形或其他不良记录,亦不存在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10、金山环保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行使其房产、土地、专利权等财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且该等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其他
主体的任何权利主张。
承诺人如违反上述声明或承诺,或上述声明、承诺被证明为存在虚假披露、
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南方泵业
及相关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关于交易资产合法性的承诺
交易对方关于交易资产合法性的承诺如下:
承诺人向金山环保出资或受让金山环保股权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已经足
额缴纳或足额支付,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承诺人所持
有的金山环保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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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受第三方委托持有金山环保股权的情形,也未在该等股权之上设定任何形
式的抵押、质押、优先权或其他限制性权利,该等股权之上不存在被国家司法、
行政机关采取冻结、扣押或执行等强制措施的情形。承诺人持有的金山环保股权
依照南方泵业与承诺人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完成过户不存在
法律障碍。此外,不存在任何有效的、与金山环保有关的股权激励计划、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的计划或其他类似利益安排。
承诺人以持有的金山环保股权认购本次交易中南方泵业发行的股份,不会违
反金山环保的公司章程,也不会受到承诺人此前签署的任何协议、承诺、保证的
限制,承诺人承诺不存在任何妨碍在本次交易中将持有的金山环保股权过户或转
移至南方泵业名下的情形。
八、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承诺
交易对方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承诺如下:
为完成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承诺人同意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生效后并在最终交割前将金山环
保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人承诺配合签署变更公司类型所需的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全部法律文件,并向上市公司转让金山环保 100%股权。
特此公告。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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