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企业年金方案

来源:上交所 2015-12-05 04: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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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释义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

据企业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

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

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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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

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

金试行办法》、河北省国资委《关于所出资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方

案》,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

险制度。

第三条 企业年金的宗旨是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建立多支

柱养老保险体系,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

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

规定,依法规范操作的原则;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有利于公

司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根据公司的经济状况变化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公司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各子公司,可以实施本方案:

(一)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六条 符合企业年金建立条件的公司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并且公司内工龄满 1 年的在岗职工、退养职工以及因工伤被鉴定为 1-4

级领取伤残津贴或 5-6 级自愿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均列

入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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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

(一)员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

第八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要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的义

务,同时享有企业年金及企业年金管理、个人账户信息等知情权、企业

年金基金运营的监督权和收益权等。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十条 企业缴费为每年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

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

分之一。企业缴费部分,资金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

缴纳部分每月由企业在工资中代为扣缴。2016 年企业缴费比例为 4%,

个人缴费比例为 2%,以后年度缴费比例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

效益情况确定。

第四章 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按公司核定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当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

业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时,以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职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为基数进行缴纳,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公司缴费按照上年度公司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年

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比例缴纳,按月扣缴。

第十三条 在考核年内,以下情况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公司和

个人停止缴纳企业年金:

(一)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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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关系调至公司内未实行企业年金的子公司;

(三)停薪留职;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病假 6 个月及以上;

(五)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上行政处分;

(六)因其它原因公司不支付工资的。

第五章 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六章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为正确反映企业年金方案中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

费、投资收益和职工退出等有关情况,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

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

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和公司缴纳的年金,按月分别计入职工企业

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

金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和公司缴纳部分分别计算。

第七章 受益资格与待遇支付

第十八条 享受企业年金的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条

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额归属个

人所有。企业年金累计缴费满 10 年及以上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存

储额按 10 年分月领取,企业年金缴费不足十年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存储额按实际缴费年限分月领取,最后一次全部领清。职工未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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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相关退休手续,且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

领取企业年金。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经申请,可以提前一次性转移、领

取企业年金或保留企业年金账户:

(一)经履行规定程序,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去

新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的,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到新

的企业。不符合企业年金支付条件又不能转移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

转为保留账户,账户管理费由个人缴纳,个人未按时缴纳的,从个人账

户资金中扣除。

(二)在册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

个人账户企业年金。

(三)出境定居人员,本人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企业年金。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为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本

息、个人缴费本息、投资收益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一次性转移、保留或

领取。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三)企业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职工属组织原因经批准调离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为职工个人缴费本息及

其投资收益不予支付或保留:

(一)合同期未满职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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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属职工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为职工个人缴费本息及

其投资收益,根据从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起,其为本企业服务的年限,

按比例归属本人:

本企业服务年限 N﹤5 5≤N<10 10≤N<15 15≤N<20 N≥20

归属比例 0 40% 60% 75% 90%

(一)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本人不同意

的;

(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除第二十条情况外由公司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权益未予转移或支付的部分为未

归属权益,纳入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的分配参照投资运营收益的分配

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在公司内调动到实行年金的子

公司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随人事调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调动到未实

行年金的子公司时,其个人账户按封存处理,个人账户管理费用由原属

公司支付。

第八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企业年金委

托人,对企业年金进行监督和管理。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行政领导、

工会、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职工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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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提出修改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意见;

(二)听取企业年金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审议企业年金年度预算与

决算;

(三)领导和组织实施企业年金计划,保证企业年金工作正常运行;

(四)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审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策略;

(五)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

运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制定企

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的选择办法,成立由河北省国资委、企业行政、企

业工会和企业纪委部门组成的评委会,采用市场化方式,公开择优选择

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法人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其主要

条件:

受托人应具备国家认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资格,公司综合实力雄厚,

信誉良好,监督、评估其他专业机构的能力强,资产配置与投资决策科

学,风险控制能力强,受托管理经验丰富,受托管理系统功能健全,受

托服务水平一流。

账户管理人应具备国家认定的账户管理人资格,账户管理系统安全

性和运行效率高,账户管理经验丰富,账户管理系统具有先进性和便捷

性,服务网络满足需要。

托管人应具备国家认定的托管人资格和托管年金基金的条件。基金

托管安全性高,信用状况良好,机构规模和服务网络覆盖面满足受益人

的需要。

投资管理人应具备国家认定的投资管理人资格,基金投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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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强,投资管理专业水平和企业信誉度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符合要

求,投资业绩良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托管人、账

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均要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

责任和义务。当出现违反合同等情况时,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

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解除与管理运营企业年

金机构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河北省国资委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各管理运营机构接受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企业职代会以及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同时各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受托

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规定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

会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的信息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和有关部门报告。受托人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

营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

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方案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可根据企业

经济效益和国家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当企业超额完成年度

利润考核指标时,遵循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

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企业缴费比例可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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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线 4%上调,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33%;企业未完成年度

利润考核指标时,适当调整企业缴费水平;企业亏损时,中止企业年金

缴费。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履行相关程序,企业中止缴费:

(一) 企业经营亏损;

(二) 破产、改制、兼并或重组;

(三) 企业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四) 本公司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企业年金方案应进行修改:

(一) 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或企业盈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企业

缴费比例;

(二) 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

判定为无效;

(三)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调整企业年金筹资方式。

第三十五条 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

(一) 企业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修改方案;

(二) 修改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 重新报国资委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 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计划修改或终止之前所建立的企业账户、个

人账户的基金财产归属权益不变,并继续存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经河北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报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上级对企业年金有新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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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的时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自方

案实施之日,原补充养老保险停止执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企

业年金账户。原存量部分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按相关政策移交并组织

运营管理。

第四十条 本方案归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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