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新亿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亿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拟在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与新
亿股份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新亿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请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新亿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
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
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新亿股份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本次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没有损害新亿股份
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新亿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李季鹏
刘名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