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15-84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分别刊登于2015年11月
17日和2015年12月2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为:2015-79;
2015-83。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4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
15:00至2015年12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石桥路357号)
会议接待中心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郑斌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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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1名,代表股份
505,759,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8%。其中:国家股
股东(内资股东)代表1名,所持股份479,8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3.64%;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50名,共代表股份25,934,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9名,代表股份
499,337,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92名,代表股份6,421,76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
2、其他到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机构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该议案公司大股东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79,824,800 股)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内资股东 / / / / / /
B股股东 25,820,996 99.5624% 112,001 0.4319% 1,500 0.0058%
合计 25,820,996 99.5624% 112,001 0.4319% 1,500 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是指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下同)
中小股东 25,820,996 99.5624% 112,001 0.4319% 1,500 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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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张小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内资股东 479,824,800 100% 0 0 0 0
B股股东 22,438,224 86.5188% 68,500 0.2641% 3,427,773 13.217%
合计 502,263,024 99.3087% 68,500 0.0135% 3,427,773 0.67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 22,438,224 86.5188% 68,500 0.0135% 3,427,773 13.21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集团公司申请使用中期票据募集资金
的议案》。
该议案公司大股东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79,824,800 股)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内资股东 / / / / / /
B股股东 25,305,688 97.5754% 14,000 0.5398% 488,809 1.8848%
合计 25,305,688 97.5754% 14,000 0.5398% 488,809 1.88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 25,305,688 97.5754% 14,000 0.5398% 488,809 1.88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闻、姚振松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董秘签字的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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