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峰农机”)独立
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吉峰农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短期融资的事项
本次公司向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主要用于年底采
购货物及补充流动资金,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提供有力保障;保证公司
及时年底备货,对公司资金运营效率及经营管理起到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
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短期融资的议案》的决议。
2、公司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担保
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
意本次担保事项。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军旗、潘学模
201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