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201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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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实业”、“本公司”)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
以下简称“国五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以下简称
“《闲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72 号,以下
简称“《房地产管理法》”)、《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
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
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一、专项自查的项目范围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期间,本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建、拟建、已竣工和已转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序 所在地
项目名称 工程进度 土地用途
号 区
1. 北辰福第 已竣工 住宅、商业、综合
2. 顺义马坡 在建 住宅、商业、办公
3. 北辰红橡墅(长河花园) 在建 住宅
4. 碧海方舟 已竣工 住宅
北京
5. 当代北辰悦 MOMA 在建 住宅、商业、综合
6. 绿色家园 已竣工 住宅、商业
7. 北辰香麓 已竣工 住宅、商业、综合
8. 香山清琴 已转出 住宅、商业
9. 北辰三角洲 在建 住宅、商业、教育
长沙
10. 北辰中央公园 在建 住宅
11. 杭州萧山北辰奥园 在建 住宅、商业
杭州
12. 旭辰国悦府 拟建 住宅、商业
13. 南京 南京河西 G10 项目 拟建 住宅
14. 成都 成都大源项目 拟建 住宅、商业
15. 苏州 苏州华山路项目 拟建 住宅、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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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核查的依据和内容
近年来,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制订了
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
发[2008]3 号,以下简称“《3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以下简称“《国十一条》”);《国务院关于
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以下简称“《新国十
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办发[2011]1 号,以下简称“《新国八条》”);《国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以下简称
“《53 号文》”)等规定。公司对前述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认为
前述政策中涉及本次自查的主要条款如下:
序号 政策依据 条款范围 具体内容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
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
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
1 《3 号文》 第(六)条
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
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
地闲置费。
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
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
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
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
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
第(六)条
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
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
2 《国十一条》
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
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
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七)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
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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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
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
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对存
第(八)条
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
3 《新国十条》
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
和重大资产重组。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
第(九)条
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
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
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
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
4 《新国八条》 第五条 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
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
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
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
项目。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
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
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对存在闲置土地和
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
5 《国五条》 第五条
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
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
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
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
融资。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第(一)条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
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6 《53 号文》
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
第(二)条 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
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
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公司对上述报告期内在建、拟建、已竣工和已转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
照国五条、《闲置办法》、《房地产管理法》、《监管政策》以及相关房地产宏观调
控政策的规定,针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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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自查的结果及意见
(一)关于土地闲置问题的核查
经自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述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拟建项目均未达到《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不存在《闲置办法》所
规定的土地闲置情形。在建、已竣工和已转出项目均已动工开发,且目前不存在
《闲置办法》所规定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
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
满一年”的情形。
(二)关于炒地问题的核查
经自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述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存在国五条及《房地产
管理法》所规定的炒地行为。
(三)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问题的核查
经自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述商品房开发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均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按规定对外销售,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自查并经查询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网站,本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
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的承诺情况
2015 年 12 月,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做出书
面承诺,如北辰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存在报告期内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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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给北辰实业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所有在建、拟建、已竣工和已
转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存在国五条、《闲置办法》、《房地产管理法》及《监
管政策》所界定的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本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因前述违法违规
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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