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独立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资产转让及股权收购相关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
汽股份“)签订关于内燃机制造分公司和变速器分公司资产转让的《资产转让合
同》、关于产品开发中心整体资产转让的《资产转让合同》、关于天津市汽车研究
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股权收购协议》等关联交易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次资产转让、股
权收购提供评估服务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评估机构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良好
独立性。为此次资产转让事宜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合理,评估结论的合
理。上述关联交易既有利于一汽股份整合动力总成资源和研发资源,又有利于公
司集中资源,筹集整车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所需资金。公司与一汽股份签订的上
述合同是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资产转让、股权收购价格是以评估价
格为依据,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联董事回避了
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资产租赁等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一汽股份签订的《土地、工业建(构)筑物租
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发动机和变速器技术许可合同》等关联交易议案。
我们认为:一汽股份最终完成动力总成资源整合前,为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和前述土地、工业建(构)筑物、设备和专有技术的充分利用,由公司租赁相关
资产。资产租赁价格是在充分考虑资产价格、管理费用、使用年限、相关税费等
基础上测算的,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回
避了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提名董事候选人
经审阅孙敬梅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公司董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期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我们同意提名孙敬梅女士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相同。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显君 朱文山
毛照昉 林东模
201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