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66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与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科捷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
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商终字第 7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
了公司诉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 2015-058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与江苏科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科捷公司不服宁夏
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 27 号民事
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并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964 元,由上诉人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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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
石民商初字第 27-1 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石民商初字第 27 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
石民商初字第 27-2 号
5、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商终
字第 76 号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
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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