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二)

来源:深交所 2015-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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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66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与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科捷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

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商终字第 7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

了公司诉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 2015-058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与江苏科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科捷公司不服宁夏

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 27 号民事

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并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964 元,由上诉人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负

担。

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

石民商初字第 27-1 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石民商初字第 27 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

石民商初字第 27-2 号

5、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商终

字第 76 号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

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4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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