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实业:关于债权转让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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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5-057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 北辰 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 北辰 0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转让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与北京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本公

司拟将对下属子公司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

北辰”)所享有的债权中不超过本金人民币 15 亿元(含)以及该等本

金自交割日起 2 年的利息收入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让

给北京信托,北京信托将发行“北京信托锦钰财富 2015014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以该信托计划项下的

信托资金受让标的债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拟与北京信托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本公司拟将对下属子公司长

沙北辰所享有的债权中不超过本金人民币 15 亿元(含)以及该等本金自交割日

起 2 年的利息收入的债权转让给北京信托,北京信托将发行北京信托锦钰财

富 2015014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以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受让标的债

权。

同时, 本公司拟与北京信托签署《差额补足协议》,本公司拟将为北京信

托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专户在约定时点收到的标的债权回收资金不低于约

定水平提供差额补足,或按约定方式回购标的债权。

上述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 法定代表人:曾劲

2.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拾贰亿元整

3.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 1500 号北辰时代广场 A1 区写字楼

29 层 2901 号房

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租赁;(以下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限

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酒店经营及管理;住宿服务;游泳、洗浴;餐

饮服务;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百货、字画的销售;停车服务;

自有场地出租;会议服务、健身服务;美容美发;打字复印服务。

6. 本公司持有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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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2.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20000 万元

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院 1、2 号楼

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5.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

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

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

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

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

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

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6. 主要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三、债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拟与北京信托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转让标的

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是本公司对债务人长沙北辰所享有的债权中

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的本金及该等本金自标的债权交割日起

两年的利息收入的债权。其中,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的本金,

具体转让的本金金额等同于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

3

2. 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格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3. 转让价款的支付

北京信托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一次性或分笔向本公司支付标

的债权转让价款;首笔转让价款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

金金额为准;后续各笔转让价款分别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对应的各销

售期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4. 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

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签订

之日,双方自愿向方正公证处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本公司拟与北京信托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债权差额补足义务的确认

本公司接受北京信托委托代为收取债务人长沙北辰支付的标的债权

还款资金,本公司应确保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标的债权的按期、足额实

现,如在约定时点标的债权回收资金低于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本公司

有义务对差额部分无条件立即予以补足。

2. 债权的管理回收义务的确认

本公司应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标的债权的回收资金划

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内。

3. 标的债权回收资金的监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公司有义务确保标的债权的回收资金应按时、

足额地划入监管账户。

4

4. 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

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签订

之日,双方自愿向方正公证处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四、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能够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本公司资产的有效、合理利

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

1. 北辰实业第七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 《债权转让合同》;

3. 《差额补足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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