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 & XIN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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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钟瑜律师和高明光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对公
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进
行审查和见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
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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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通过决议,并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公告”)。根据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
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容桂街道华口昌宝东路1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15年1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15年12
月2日下午15:00—2015年12月3日下午15:00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
通知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的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验相关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0,403,7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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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7%。通过网络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各项议案。按照《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对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
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关于参与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429,01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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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
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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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负 责 人:
林泰松
经办律师:
钟 瑜
高明光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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