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5-1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下午 2:00 在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 日—2015 年 12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 日下午 3:
00 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曹建国先生主持现场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5 名,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 10 人,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 35 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247,764,3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65%,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096,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61%;
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7,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083,5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赵寻、吕卿列
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并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委托加工等事宜之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7,445,50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反对 278,800 股;弃权 40,00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预付款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7,445,50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反对 318,8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764,71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70%;反对 318,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3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章靖忠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7,445,50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反对 318,8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764,71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70%;反对 318,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3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赵寻、吕卿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