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作为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为色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
审阅,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关于为色连煤矿
提供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
独立董事:周培玉、张文山、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