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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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受贵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以罗浩

东律师为代表(下称“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

会”或“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律师依时出席了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贵公司的委托,出席会议的律师应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

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通过决议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如期召开。经审查验证,本次大会召开的公告通知,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

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 14:00 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表决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审查本次大会现场出席人员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及

律师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证实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提供的

股东身份资料与公司股东资料(指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记载一致,其资

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参加

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5 人,代表股份数 72,636,216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21.2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数 69,716,36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0.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 人,代表股份数

2,919,85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85%。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亲自出席 9 人。除本律师履行职责出席会议外,公司董事会未邀

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股东新提案(临时提案)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议题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专人监票清点,清点统计好的现场表决结果上传上市公司信息服务

平台;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汇总统计。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

最终汇总统计的网络与现场投票情况,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议案,具体为:

1.关于调整《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方案》

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2,626,316 99.98 9,900 0.02 0 0.00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适用)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调整《广东明 4,293,267 99.76 9,900 0.24 0 0.00

珠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年薪制

方案》和《广东明

珠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津贴方

案》的议案

与会股东对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会议主持人宣布了股东表决的议案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本次大会审议的结果有效。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大会的法定文件依法使用,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律师:

罗 浩 东

负责人:

罗 维

罗 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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