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作为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
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有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
供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适应公司发展的需
要,满足公司2015年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鉴于此,我们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并同意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经核查,公司子公司拟出售资产事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资
产定价依据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
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子公司对外
出售资产事宜。
独立董事:
何素英 李天明 胡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