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临 2015-043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
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会
议董事 13 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13 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及决议的事项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一致审议通过以
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商集团阜新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
新新玛特”)在中国银行阜新分行授信总量即将到期,现阜新新玛特拟续用银行
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 2500 万元贷款,公司决定对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阜新新玛特成立于 2004 年 8 月 23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
持有其 90%股权,自然人岳天达持有其 10%股权,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阜新
新玛特自 2004 年 9 月开业经营以来成长迅速,该店现有营业面积 4 万平方米,
2014 年实现营业收入 6.22 亿元,利润总额 3,158 万元,为阜新乃至辽西地区知
名度高、消费者认可度高的百货名店。
阜新新玛特发展稳健、成长迅速,具有良好的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本次担
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对该子公司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25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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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担保
行为。
由于该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
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
施。
表决结果:赞成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第一项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决定于2015年12月21日(星期一)在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1
号公司十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开具体事项详见《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临2015—045)。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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