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门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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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和本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

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购买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股

权的关联交易议案》和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

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

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

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

们认为:

依据公司战略要求,公司后续拟将各货运板块业务进行重新调整,通过职

能整合,协同发展,做大做强货运板块。公司下属单位国内货站拟进行公司化

改造,由于国内货站与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的业务同处于货运板块链

条之上,若后续公司将国内货站业务注入货运公司,则相关业务整合能够带来

协同效应,且能够有效推进国内货站公司化运营。

目前,公司拟购买机场集团拥有的货运公司 5%股权,是公司物流板块业

务整合的一部分,该交易事项有利于后续本公司将下属单位国内货站业务注入

货运公司,统筹利用资源,为机场货运业务的发展创造条件。因此本关联交易

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货运公司的股权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

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深

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联信评报字

[2015]第 A0367 号)中的机场集团所持有的深圳市机场货运有限公司 5%股权

评估值(人民币 404 万元,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作为交易价格;依

据评估价值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符合公允性的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与机场集团公司的本关联交易不存在相互依赖或被其控制状

态。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张建军、汪军民、黄亚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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