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2 23: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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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15-088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133 号)核准,公司向 5 家认购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09,289,61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8.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999,999,936.2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8,246,001.78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5〕

44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405248585858,截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1,989,999,936.20 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影视业务及相关业务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_ 年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须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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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

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井滨、王国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

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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