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维护企业资产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资产
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实物资产转
让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弘控股及属下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的资产处置行为。广弘控股企业管理部、投资部、办公室、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
是负责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坚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按所处置资产价
值的大小,分级审核、报批,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
(一)实物资产。具体包括:
1、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处置的其他实物资产。
实物资产不包括企业待生产和销售的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以
及生产中的在产成品等。
(二)无形资产。包括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
(三)企业所持有的产权(股权)。
(四)债权类资产。包括债权资产的转让、置换和债务重组。不包括债权资
产的财务核销处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企业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
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符合广弘控股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需要的原则;
(三)以出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前提,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按规定程序进行交
易的原则;
(四)执行评估作价原则;
(五)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第七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划拨、置换、出售、报废等发生资
产所有权转移或丧失的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八条 企业处置资产,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上报审批:
(一)实物资产单宗原值(或评估值)5 万元(含)以上的事项;
(二)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事项;
(三)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类或者相关实物资产分次进行处置,以其累计数
计算的处置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的事项;
(四)企业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 90%的事项,以及其他资产处置价格低于
评估值的事项;
(五)通过增资扩股并稀释控股股东股权比例的事项;
(六)车辆(含小客车、商用车和货车)转让、报废事项;
(七)债权资产处置事项。
第九条 根据审批权限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广弘控股按规定
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相关权限按资金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条 处置资产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内部决策。企业对须上报审批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说明
处置理由,分析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对处置损益的处理等,并形成内部决策文
件。
(二)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上报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需由企业提
出申请。申报内容应包括:
1、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现状、资产原值、净值、预计市场
价值等);
2、处置原因、依据;
3、拟处置方式及预期目标;
4、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解决办法;
5、全资企业董事会或班子会决议。
(三)审核批准。根据职能分工,办公室负责车辆处置审核,企业管理部负
责无形资产和单宗原值(或评估值)5 万元(含)以上的实物资产处置审核,投
资部负责土地、房屋、产权(股权)处置审核,财务部负责债权资产审核。广弘
控股收到企业资产处置申请后,由归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
见,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后报请上级审批。上级审核同意后,依照广弘控股
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广弘控股归口部门,根据上级审批结果办理批复。
(四)评估定价。除债权类资产处置事项、固定资产报废事项可根据广弘控
股批复直接办理,不需履行本程序外,经广弘控股批准处置的资产,企业应按选
聘中介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工作流程的要求,委托广弘控股认可并
具有上市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办理评估结果报批报备手
续。根据评估结果及市场情况,企业需研究提出资产的处置价格及处置方式,并
按审批权限报批。报批的文件内容应包括:
1、拟处置资产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评估时点、评估方式、评估
结果等;
2、企业确定的资产处置价格、处置方式;
3、全资企业董事会或班子会决议;
4、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文件和资料等。
(五)实施处置。企业应根据广弘控股的批复,通过进场交易、拍卖、协议
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六)结果备案。按照广弘控股批复要求须备案的在完成资产处置后 7 天内,
将处置结果报广弘控股备案。
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外派董事按照现行外派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公示内容及要求
拟处置资产在进行交易挂牌转让或公开拍卖前,需在广弘控股及申报企业内
部进行公示,经上级批准无需公示的除外。
(一)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拟处置资产标的名称;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处置意见;
3、资产的评估报告结果和核准意见;
4、处置资产的方式。
(二)公示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指定的业务公示栏;
2、企业内部办公系统或门户网站等。
(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紧急情况需缩短公示时间的,应经广弘
控股及上级批准。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途径:
(一)进场交易
企业将所持有的股权、土地使用权以及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之一的生产设备、
房产、运输工具、物品等实物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半成品、
原材料),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国资委认可的产权交
易机构通过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根据交易规则和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交易:
1、单宗原值(或评估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
2、批次原值(或评估值)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
3、单宗、批次原值(或评估值)不低于本企业总资产 5%的;
广弘控股下属全资子企业间转让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之一的实物资产,以及企
业位于境外的实物资产转让,经上级批准可以不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非进场交易
除以上事项必须进场交易外,可采用以下非进场交易途径处置实物资产:
1、公开拍卖
资产处置企业根据广弘控股批复意见,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签定委托
拍卖合同,委托拍卖机构对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优先选择商贸控股系统内拍卖行
进行拍卖。
2、协议转让
对不宜公开拍卖的资产,经资产评估和广弘控股及上级批准后可采用协议转
让方式进行处置。
3、无偿划转
广弘控股内部企业之间需要进行资产转让且符合无偿划转条件的,按审批权
限报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可采用无偿划转方式办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除转让、划拨、出售、置换、报废外的其他使用管理事
项,根据广弘控股现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租赁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实施产权多元化改革涉及的股权转让事项除按
本办法规定执行外,须按广弘控股《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处置制度,严禁暗箱操作、违规处置;也不得
对处置标的进行分拆,故意规避审核限制。
第十五条 企业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
广弘控股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弘控股企业管理部、投资部、财务部、办公室负责解
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