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03 0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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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编号:2015-114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前已向

各位董事发出书面通知,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

董事 9 名。董事长俞培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

如下决议:

一、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

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具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本议案已经董事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后,尚

须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需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6 个

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

九十,即发行底价为 10.32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将对本次发行底价做相应调整。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

批文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

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的需要,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进行调整。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6,511.63 万股(含 46,511.63 万

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48 亿元。在该上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按照总股本变动的比例

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信托公司、QFII、其他合法机构投资者及自然人等不超过十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认购股份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

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最终发行对象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

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480,000 万元,扣除

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以募集资金投入

1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一期(A#) 142,781 30,000

2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一期(B#) 181,313 50,000

3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一期(C#) 155,190 40,000

4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二期(5#) 96,980 70,000

5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二期(6#) 74,796 60,000

6 兰州名城广场 - 431,705 230,000

合 计 1,082,765 48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

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不

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

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

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项议案须提

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 2015-113 号)

四、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本项议案须提

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上

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的鉴证报告》)

六、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本公司将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

七、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

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顺利实施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事宜,包括:

1、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

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申购办法以及其他与

发行和上市有关的事宜;

2、授权董事会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谈判,

签署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在内的所有相关

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3、授权董事会选择及聘任合格的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

机构、承销商、律师、审计机构等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4、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上市

交易的审批事宜,并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具体方案做适当

调整(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的事项外);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

范围内,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市场条件变化、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在股东大会决

议范围内对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和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并根据项目

的实际开展情况,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6、根据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的实际结果,授权董事会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办理验资

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登记、股票限售,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8、授权董事会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办

理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9、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八、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九、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房地产业务合

规开展出具承诺函的议案》。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

函。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城”)已在《上海

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中对大名城及

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

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

(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如大名城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大名城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就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出具承诺函的

议案》。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函。

大名城已在《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

查报告》中对大名城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

息披露。

如大名城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大名城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出具承诺

函的议案》。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俞培俤先生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

开展的承诺函。

大名城已在《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

查报告》中对大名城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

息披露。

如大名城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大名城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二、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聘请本次非

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议案》。

公司公开征集保荐/主承销工作已顺利完成,经审慎遴选,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联合主承销

商,共同为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 ,保荐和承销费用等具体事项由公

司与上述机构协商后确定。

十三、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

计新增为公司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 2015-120 号)

十四、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设立单一信托,受让相关股权及债权并向

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 2015-118 号)

十五、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

股子公司兰州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及相关担保的

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

时公告 2015-118 号)

十六、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提请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 2015-116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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