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编号:2015-114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前已向
各位董事发出书面通知,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
董事 9 名。董事长俞培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
如下决议:
一、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
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具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本议案已经董事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后,尚
须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需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6 个
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
九十,即发行底价为 10.32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将对本次发行底价做相应调整。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
批文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
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的需要,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进行调整。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6,511.63 万股(含 46,511.63 万
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48 亿元。在该上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按照总股本变动的比例
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信托公司、QFII、其他合法机构投资者及自然人等不超过十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认购股份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
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最终发行对象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
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480,000 万元,扣除
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以募集资金投入
1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一期(A#) 142,781 30,000
2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一期(B#) 181,313 50,000
3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一期(C#) 155,190 40,000
4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二期(5#) 96,980 70,000
5 兰州东部科技新城二期(6#) 74,796 60,000
6 兰州名城广场 - 431,705 230,000
合 计 1,082,765 48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
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不
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
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
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项议案须提
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 2015-113 号)
四、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本项议案须提
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上
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的鉴证报告》)
六、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本公司将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
七、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
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顺利实施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事宜,包括:
1、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
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申购办法以及其他与
发行和上市有关的事宜;
2、授权董事会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谈判,
签署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在内的所有相关
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3、授权董事会选择及聘任合格的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
机构、承销商、律师、审计机构等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4、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上市
交易的审批事宜,并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具体方案做适当
调整(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的事项外);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
范围内,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市场条件变化、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在股东大会决
议范围内对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和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并根据项目
的实际开展情况,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6、根据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的实际结果,授权董事会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办理验资
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登记、股票限售,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8、授权董事会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办
理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9、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八、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九、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房地产业务合
规开展出具承诺函的议案》。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
函。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城”)已在《上海
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中对大名城及
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
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
(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如大名城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大名城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就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出具承诺函的
议案》。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函。
大名城已在《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
查报告》中对大名城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
息披露。
如大名城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大名城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上海大名城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出具承诺
函的议案》。本项议案须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俞培俤先生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
开展的承诺函。
大名城已在《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
查报告》中对大名城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
息披露。
如大名城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大名城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二、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聘请本次非
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议案》。
公司公开征集保荐/主承销工作已顺利完成,经审慎遴选,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联合主承销
商,共同为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 ,保荐和承销费用等具体事项由公
司与上述机构协商后确定。
十三、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
计新增为公司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 2015-120 号)
十四、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设立单一信托,受让相关股权及债权并向
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 2015-118 号)
十五、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
股子公司兰州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及相关担保的
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
时公告 2015-118 号)
十六、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提请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 2015-116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