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
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
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于2015年8月5日
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证券市场变化情况,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顺
利进行,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预案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方案推进相关工
作,同意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审议的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丽京 张 茂 郑建明
201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