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1、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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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15年12月2日为授予日,向156名激
励对象授予9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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