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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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1、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

1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15年12月2日为授予日,向156名激

励对象授予9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 年 12 月 2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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