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15-032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辅酶 Q10 产品涉诉事项美国诉讼案最新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浙江医药”)曾
于 2011 年 7 月 6 日披露了美国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已受理本公司起诉日本
Kaneka 公司的案件(要求法院裁定被告 Kaneka 公司的辅酶 Q10 专利无效,并裁
决原告本公司没有侵犯被告相关专利)。近日,本公司收到了美国德州休斯顿地
方法院的法院命令(判决书),法院宣告了案件审理结果,裁定本公司未侵犯
Kaneka 公司的辅酶 Q10 工艺专利,现将该诉讼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Kaneka 公司有关辅酶 Q10 的相关专利(US7,910,340 B2)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在美国获得授权,但本公司认为 Kaneka 公司的相关专利存在新颖性和创
造性方面的缺陷,在其专利生效后立即在美国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起诉其专利无
效。随后 Kaneka 公司在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对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七家国内
外辅酶 Q10 的生产和经营公司提出侵权诉讼,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
提交了 337 调查申请,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七家公司就侵犯其有关辅
酶 Q10 的相关专利展开 337 调查,并发布普遍或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本公司收
到起诉书后积极进行应诉。2012 年 11 月 29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 Kaneka
公司申请的 337 调查案作出裁决,认为本公司没有违反 U.S.Pat.No.7,910,340
专利所声称的权利要求,没有违反 337 条款。(详见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在
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的临 2011-019 号公告,2012 年 12 月 4 日刊
登的临 2012-039 号公告)
近日,本公司收到了美国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的法院命令(判决书),裁定
原告本公司未侵犯 Kaneka 公司的辅酶 Q10 工艺专利。
本公司辅酶 Q10 产品德国诉讼案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终审判决,裁定
日本 Kaneka 公司的辅酶 Q10 专利(EP1 466 982 B1)与诉讼相关的权利要求
无效(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的临
2015-011 号公告)。
本公司一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多项专利。上述判决自始至终证实了浙
江医药的辅酶 Q10 工艺未侵犯 Kaneka 公司专利,本公司将继续为国内外市场的
辅酶 Q10 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