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0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34 层 3407 单元

电话:(86-755)2398-2200 传真:(86-755)2398-2211 邮编:518038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盘江股份”或“公

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1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法律意见书之出

具,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盘江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2、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盘江股份已向本所保证,盘江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

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

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盘江股份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

2

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盘江股份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黔府函[1999]140 号)批准,由盘江煤电(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煤电集团”)、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煤炭工业”)、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贵阳特殊钢”)、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防城港务局以及贵州煤炭实业总公司作

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于 1999 年 10 月 29 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成立时总股本为 25,130 万股,注册资本为 25,130 万

元,其中,盘江煤电集团持有 24,000 万股,中国煤炭工业持有 280

3

万股,贵阳特殊钢持有 270 万股,福建煤炭工业总公司持有 200 万股,

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持有 150 万股,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持

有 100 万股,防城港务局持有 80 万股,贵州煤炭实业总公司持有 50

万股。

2001 年 5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1]25 号文批

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1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 600395。

公司现持有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520000000023798 的营业执照;经核查,公司类型为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5,505.1861 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法定代表人为张仕和,住所为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

干沟桥。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未有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

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员工持股计划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1、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

4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2015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1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拟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变更,对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内容进

行修订。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基本内容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每一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计划份额合计 7,208 万份,资金

总额 7,208 万元。其中参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合计 11 人,分别为:孙朝芦、易国晶、徐再刚、郝春艳、

包庆林、黄华、杨凤翔、白磊、肖时华、刘明、张发安,合计认购

840 万份,其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约为 11.65%,其

他员工认购 6,368 万份。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

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员工持股计划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间

接持有盘江股份的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5

简称“建信资本”或“资产管理人”)设立“建信资本圆梦盘江 1 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圆梦盘江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圆

梦盘江专项计划全部用于认购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银汇智”或“持股计划管理人”)设立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杭州盘江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汇

智”)的财产份额,成为杭州汇智的唯一有限合伙人。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通过杭州汇智间接持有盘江股份的股票。

2、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根据盘江股份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相关公告,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

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本所律师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

《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本所律师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

6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本所律师查阅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正式

员工,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1 人,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

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本所律师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员工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

式自筹资金,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1 项关于员工

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本所律师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本所律师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盘江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

杭州汇智名下时起 60 个月,其中锁定期为 36 个月,后 24 个月为解

锁期。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导致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间接取得的股票也受前述锁定期的限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

7

全部变现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相应延期。经公司董事会和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大会同意,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可予以延长。解

锁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可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上述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条第 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期限的规定。

(8)本所律师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超过 2 亿元。根据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为不超过 7 亿股股,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最高额 7 亿股且各方以认购

的最高金额比例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355,051,861 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

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六)项第 2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本所律师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建信资本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

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事宜。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七)条第 1 项的规定。

(1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建信资本管理,

8

建信资本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核发的注

册号为 31000000011936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七)条第 2 项的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对

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该项权益的转让、继承,员工对该项权益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行使,员工在离职、退休、死亡以

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的权益处置方式等均进

行了约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 4 项的规定。

(12)本所律师核查了《建信资本圆梦盘江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上述合同明确规定了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

理机构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上述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 5、6、7 项的规定。

(13)本所律师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a.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9

b.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

表决程序;

c.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d.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

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e.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管理

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f.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g.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条、《信息披露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二)律师的审核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盘江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

导意见》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条件,为合法

合规。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

1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

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与会职工代表认为: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

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同时,《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八)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条的规定。

2、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议案,并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5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1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变更,对员工持

股计划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

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

回避表决的程序;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后,独立董事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11

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

发展。

(4)同意公司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修订稿)》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的进度予以实施。

上述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十)条、《信息

披露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3、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议案,201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员

12

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议案。在监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监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的程序;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程序符合

《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4、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2015 年 11 月 24 日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独

立董事意见。公告内容及公告时间均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

条、《信息披露指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

5、2015 年 8 月 28 日,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贵州省国资委”)下发《省国资委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批复》(黔国资复产权〔2015〕89 号),

原则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2015 年 11 月 30 日,贵州省国资委下发《省国资委

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调整事项的批

复》(黔国资复产权〔2015〕126 号),原则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

稿)》。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

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

13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盘江股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

法律程序。

(二)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须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

应回避表决;

2、公司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核准。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

1、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董事

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监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2、根据《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推进,公司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如下事项的披露:

(1)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14

(2)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

(4)公司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

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

况;

(5)公司应当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公告到期计划

持有的股票数量;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应当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已全部卖出相关股票的,

应当及时披露;

(8)公司未按照既定安排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明确意见;

(9)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现离

职、退休、死亡或者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其所持股

份权益的处置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10)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律师的核查意见

1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指导意

见》、《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目前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

序,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

1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璇 张小卫

杨中硕

日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17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盘江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