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5-053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07 号),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000 万股新股。本次发行实
际发行数量为 5,934.7181 万股,发行对象为 4 名,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11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9.91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2,709,347.18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7,290,652.7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15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5】001104 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募集
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320201040226125,
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以定期或活期存单方式存放。截至 2015 年 11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587,979,999.9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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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季度对公
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强、文毅荣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
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券。专户银行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及时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吴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