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地产: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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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5-86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1.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不超过 10 亿元融资提供担保

为加快推动公司光伏电站建设,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新能源”)向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不超过 10 亿元融资,该笔融资

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用于东旭新

能源光伏电站项目的前期建设。融资期限 1 年期,1 年融资成本为

9.2%。上述融资实际投向的光伏电站未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收益

权、以及光伏电站所在项目公司 100%股权均为东旭新能源在该笔融

资项下义务提供担保。同时,公司为东旭新能源在该笔融资项下义务

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 为东旭新能源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申

请不超过 24 亿元融资提供担保

为加快推动公司光伏电站建设,公司认购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拟设立的信托计划中不超过 4 亿元的次级份额,并由东旭新能源向该

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 24 亿元贷款,其中 A 类信托贷款总金额不超过

20 亿元,年利率 11.5%;B 类信托贷款总金额不超过 4 亿元,不收取

1

利息。该笔融资期限 3 年,贷款发放日起满 12 个月借款人可以申请

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信托成立日起满 24 个月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

还款。该笔融资用于东旭新能源所拥有的部分光伏电站的建设。公司

对 A 类信托贷款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同时,该项信托贷款实际投

向的光伏电站未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收益权、以及光伏电站所在项

目公司 100%股权均为东旭新能源在该笔融资项下义务提供担保。

3.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

台科技园支行申请不超过 6.2 亿元融资提供担保

为加快推动公司光伏电站建设,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

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申请不超过 6.2 亿元贷

款,授信期限 1 年,贷款期限 10 年,年利率为固定利率 7.5%。该笔

贷款用于东旭新能源所拥有的部分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公司为东旭新

能源在该笔融资项下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09 日

注册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 10 号 2 号楼 C33 室

法定代表人:郭轩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承包;投资管理;技

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东旭新能源 100%的股权。

财务指标(未经审计):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东旭新能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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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为 27,570.5 万元、负债总额为 25,588.54 万元、净资产为

1,981.9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92.81%,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

为-1,018.03 万元。

三、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一)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

超过 10 亿元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1)协议主体:

甲方(债权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乙方(保证人):公司

(2)担保方式:公司为东旭新能源向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 10 亿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

(二)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不超过 24 亿元

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差额补足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公司

乙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

公司认购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中不超过 4

亿元的次级份额,并作为差额补足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及信托终止日,

对该信托项下的 A 类信托贷款全部本息总额为限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当期差额补足金额=当期借款人应付的本息-当期借款人已支付的本

3

息。

(三)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

台科技园支行申请不超过 6.2 亿元融资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主体

甲方(保证人):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

(2)担保方式:公司为东旭新能源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丰台科技园支行申请的不超过 6.2 亿元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义

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融资及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认为:东旭新能源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根据新能源业务发展

的需要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的利益,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

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陈爱珍、董志勇、李东昕、王立勇,对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予以审议的、《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向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不超

过 10 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 24 亿元融资相

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申请不超过 6.2 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涉及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东旭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公司新能源光伏发电业务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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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平台。上述融资均用于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有助于推动业务

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公司就上述融资提供担保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定,且公司能有效地

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

同意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同时认购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

立的信托计划不超过 4 亿元次级份额,并将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 114,113.00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89.94%。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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