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5-86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1.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不超过 10 亿元融资提供担保
为加快推动公司光伏电站建设,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新能源”)向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不超过 10 亿元融资,该笔融资
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用于东旭新
能源光伏电站项目的前期建设。融资期限 1 年期,1 年融资成本为
9.2%。上述融资实际投向的光伏电站未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收益
权、以及光伏电站所在项目公司 100%股权均为东旭新能源在该笔融
资项下义务提供担保。同时,公司为东旭新能源在该笔融资项下义务
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 为东旭新能源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申
请不超过 24 亿元融资提供担保
为加快推动公司光伏电站建设,公司认购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拟设立的信托计划中不超过 4 亿元的次级份额,并由东旭新能源向该
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 24 亿元贷款,其中 A 类信托贷款总金额不超过
20 亿元,年利率 11.5%;B 类信托贷款总金额不超过 4 亿元,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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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该笔融资期限 3 年,贷款发放日起满 12 个月借款人可以申请
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信托成立日起满 24 个月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
还款。该笔融资用于东旭新能源所拥有的部分光伏电站的建设。公司
对 A 类信托贷款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同时,该项信托贷款实际投
向的光伏电站未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收益权、以及光伏电站所在项
目公司 100%股权均为东旭新能源在该笔融资项下义务提供担保。
3.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
台科技园支行申请不超过 6.2 亿元融资提供担保
为加快推动公司光伏电站建设,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
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申请不超过 6.2 亿元贷
款,授信期限 1 年,贷款期限 10 年,年利率为固定利率 7.5%。该笔
贷款用于东旭新能源所拥有的部分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公司为东旭新
能源在该笔融资项下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09 日
注册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 10 号 2 号楼 C33 室
法定代表人:郭轩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承包;投资管理;技
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东旭新能源 100%的股权。
财务指标(未经审计):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东旭新能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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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为 27,570.5 万元、负债总额为 25,588.54 万元、净资产为
1,981.9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92.81%,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
为-1,018.03 万元。
三、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一)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
超过 10 亿元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1)协议主体:
甲方(债权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乙方(保证人):公司
(2)担保方式:公司为东旭新能源向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 10 亿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
(二)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不超过 24 亿元
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差额补足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公司
乙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
公司认购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中不超过 4
亿元的次级份额,并作为差额补足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及信托终止日,
对该信托项下的 A 类信托贷款全部本息总额为限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当期差额补足金额=当期借款人应付的本息-当期借款人已支付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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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三)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
台科技园支行申请不超过 6.2 亿元融资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主体
甲方(保证人):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
(2)担保方式:公司为东旭新能源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丰台科技园支行申请的不超过 6.2 亿元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义
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融资及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认为:东旭新能源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根据新能源业务发展
的需要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的利益,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
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陈爱珍、董志勇、李东昕、王立勇,对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予以审议的、《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向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不超
过 10 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 24 亿元融资相
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申请不超过 6.2 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涉及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东旭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公司新能源光伏发电业务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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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平台。上述融资均用于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有助于推动业务
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公司就上述融资提供担保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定,且公司能有效地
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
同意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同时认购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
立的信托计划不超过 4 亿元次级份额,并将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 114,113.00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89.94%。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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