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建设”、“上市公司”)拟以定
向发行A股股份为对价,购买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集团”)
持有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行”)股份。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要求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出具的书面
意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此次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对栖霞建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栖霞建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为栖霞集团持有的 370,575,111 股河
北银行股份。河北银行是河北省纳入省级管理的唯一一家地方法人银行。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行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
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
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1、本次交易不属于行业上下游并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主要内容为栖霞建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栖霞建设是一家
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主要布局于南京、无锡和苏州等华东
城市。河北银行是河北省纳入省级管理的唯一一家地方法人银行。因此,本次交
易不属于上下游并购。
2、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栖霞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4.37%的股权,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栖霞集团 48.354%的股权,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栖霞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8.28%的股权,仍为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栖霞国资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由栖霞建设向栖霞集团定向发行 A 股股份为对价,购
买栖霞集团持有的 370,575,111 股河北银行股份。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
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市公司未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六、财务顾问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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