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12-01 04: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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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

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

的子公司以及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及其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指定的联络人、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指定的联络

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

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

资料的义务。

本制度以下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

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

作;

(二) 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

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

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

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备案。分公司内部信

息报告联络部门为办公室。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

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提供的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在信

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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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人应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

体包括:

(一) 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及做出的决议;

2、召开监事会及做出的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

知;

4、召开股东(大)会及做出的决议;

5、独立董事发表声明、意见及报告;

6、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及做出的决议。

(二) 重大交易事项

1、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臵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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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及持续性

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范围内的交易除外),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3.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 3.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5%以上,或

绝对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

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持续性日常关

- 4 -

联交易框架协议范围内的除外),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

3、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或分、子公司发生的涉案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5%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

披露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应当及时报告;

(五) 重大风险事项,是指公司或分、子公司出现下列

可能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出现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

重大影响;

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

权到期未获清偿;

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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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7、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

法责令关闭;

8、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或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3、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或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

14、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

(六) 重大变更事项,是指公司或分、子公司发生或拟

发生以下重大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5、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或三分之一以

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6、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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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采购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7、订立较大金额与生产经营相关,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监管事项

1、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会议,对

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相应的

审核意见;

2、监管部门发出的对公司或子公司作出通报批评(含)

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3、监管部门向公司或子公司发出的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的函件。

(八) 担保事项

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及

时报告。

(九) 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或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公司或子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公司或子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或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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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或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 以上未列出或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但报告人判

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其他制度性文件要求报告人及时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上述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

制度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如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

生,则以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

告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持续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已上报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报告重大事

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

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报告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报告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

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报告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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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 已报告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

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并持续通报进程: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

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9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

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

理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受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部门为董事会工作部。公

司董事会工作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整理报告信息,并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报告人在能够确保董事会工作部及时、准确获取重大信

息的前提下,应当同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应敦促本单位做好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为

保证信息上报的及时性,重大信息报告采取定期上报与临时

上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

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报告有关情况,并随即将与重大信息有

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第十六条 报告重大信息的书面文件、资料须经重大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工作部在知悉上述

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工作部有权随时向报告

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工作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 10 -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需要披

露的信息,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报告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内报告

重大信息,造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年度考核评分。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因遗漏、错误导致重大信息报告内

容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因故意隐瞒重大信息的,扣减年度

考核评分;因此造成公司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予以降

职或免职,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报告人,涉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处罚决定,涉及公

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处罚决

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和

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北

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公司以往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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