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12-01 04: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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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

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

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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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

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

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

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第九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

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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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

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

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

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

润同比上升。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的 50%

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不超过 50%,

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

(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

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

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

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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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及披露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

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

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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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

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

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

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若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黑

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同时废止;公司以往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

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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