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
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
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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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
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
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
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第九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
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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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
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
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
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
润同比上升。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的 50%
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不超过 50%,
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
(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
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
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
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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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及披露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
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
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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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
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
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
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若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黑
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同时废止;公司以往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
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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