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
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子公司自行或者
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造、安装工程。具体包括:新建、扩建、改
建、迁建、恢复工程项目。
第四条 公司工程项目实行统一立项,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
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和
实施。
第五条 公司负责批复项目立项、制定投资计划,审批工程项目,
管理工程项目的基建财务、项目招标、工程监理,负责牵头组织财务、
审计、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已竣工验收项目的综合检查和后
评价综合检查等工作。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规划布局、
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公司发展计划部
牵头负责公司及分、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及所需物资、相关服务项目
委托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公司纪检部门负责公司委托招
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的基
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论证、
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工程造价、工程招标、施工准备、建设实施、
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农业分公司可将工程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
研究报告合并。
第七条 需要履行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
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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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论证和立项程序。分、子
公司实施的单项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需
要通过专家论证。其中:单项总投资 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工程项
目由分、子公司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结论意见
书;单项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公司组
织专家论证,并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结论意见书。公司组织专家论证
由公司发展计划部牵头组织,公司财务部、公司行业管理部门、相关
专家、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和相关技术及业务代表、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单位等人员参加。分、子公司申报立项的工程项目达到规定
可行性论证额度的,要同时提交专家论证结论意见书。工程项目立项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第九条 公司实行工程项目领导责任制,分、子公司总经理对工
程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等负总责。
第十条 分、子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制定并
执行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工程项目管理是对项目的立项、设计、
造价、投资计划、报批或备案、招标、实施、监督、验收、后评价等
全过程实施监控。
第十一条 涉及确需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由各、分子公司自
行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负责进行施工
图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要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工程造价咨询、编制预算、招标控制价、工
程量清单及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等。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要根据现有机构职能、从业人员资质等实
际情况,以及工程项目性质、类别、特点等具体情况,自行负责抓好
或委托具有监管职能的专业机构负责抓好项目的安全监管、质量监
督、环境保护等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顺利实施项目建
设。
第二章 申报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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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企业经营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
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
力相适应;
(五)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要达到盈利指标,且不
低于国内同行业水平。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项目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论证结论意见书(达到规定论证额度的);
(四)项目建设用地权属说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投资计划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图纸;
(三)项目造价咨询报告书;
(四)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备案意见书等。
第十七条 分、子公司要做好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储备工作,在每
年 12 月底前向公司发展计划部申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发展
计划部会同财务部、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编制公司年度投资方案,
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凡是涉及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环境保护、
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审批或备案事项,需按有关规定在政府行业主
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项
目建设所需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
设计、建设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委托招标。
(一)整体工程项目,包括工程施工、工程物资和工程勘察、设
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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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元)的,由公司委托招标;200 万元以下的,由分、子公司委
托招标。
(二)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的,由公司委托招标;100 万元以下的,由分、子公司委托招标。
(三)工程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的,由公司委托招标;50 万元以下的,由分、子公司委托招标。
(四)工程服务,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由分、
子公司委托招标。
第二十一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50 万元的整体工程项目、低
于 30 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低于 20 万元的工程物资项目以及工程服
务项目,经过两次委托招标后流标或废标的,分、子公司可自行组织
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委托招标的项目,在选择招标代理机
构时,必须在公司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
构收费不得高于公司限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各
环节的文件资料整理齐全,归类存入工程项目管理档案,并及时移交
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建设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按程序向公司申请,由公司发展计划
部牵头组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变更手
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分、子公司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计
划,按照工程项目实施各阶段管理要求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做好工程
项目建设期间重要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预算编制与结
算审核、建设监理,均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
担。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的间接费用由勘察设计费、预算编制与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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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审核费、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构成,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标准执行。公司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实行间接费用总额控制,标准为
工程项目造价总额的 10%以内。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可以列支项目论证
会议费、咨询费、质量检测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业务招待
费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设
备材料采购均要依法订立合同,使用国家规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条
款中要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建筑、安装等施工项目要收取施工
单位(中标人、或中选人)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合同总额的 5
-1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退还给施工单位(中标人、或中选人)。
第二十九条 分、子公司要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每月向
公司发展计划部报告一次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进展情况,掌握形象进
度,查找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对逾期没有完成计划任务的工程
项目要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分、子公司要依据工程项目施工的形象进度申请和拨
付项目资金,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的形象进度和拨
款额度,分、子公司要在资金到位后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分、子公司实施工程项目期间进行定期和不
定期监督检查,由公司发展计划部牵头组织,财务部、审计部、行业
管理部门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分、子公司完成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内
容,符合验收要求、具备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经竣工决
算审计后,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分、子公司组织实施,分、子
公司发展计划部牵头组织,财务部、审计部、项目使用单位、施工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
涉及环保、安全、消防等设施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并形成竣
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子公司向公司报告竣工验收情况,
并申请公司进行综合检查。公司实施综合检查由公司发展计划部牵头
组织,财务部、审计部、行业管理部门参加,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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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并出具项目综合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质量保证期为一年,以通过分、子公司竣
工验收日期为准,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10%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
期结束后由分、子公司组织项目复验,并形成复验报告,确认无质量
问题后予以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分、子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
集、整理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并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由分、子公司组织实施。工程项目
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后,由分、子公司组成工程项目后评价小组进行
后评价工作,重点对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
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并形成后评价报告。分、子公司向公司报告后
评价情况,并申请公司进行综合检查。公司实施综合检查由发展计划
部牵头组织财务部、审计部、行业管理部门组成工程项目后评价检查
小组,对分、子公司工程项目后评价情况进行综合检收,并出具后评
价检查意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要全过程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因领导
不力,管理不善,出现超计划投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公司将
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或解聘等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中所称行业管理部门为工业经济部、农业
生产部、经贸流通部、安监办等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起草、解释和督办,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公司《关于印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黑北农发〔2008〕
3 号)、《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黑北农发
〔2010〕21 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北农发〔2013〕14 号)、《关于印发〈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北农发〔2013〕15 号)、《关于印发〈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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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北农发〔2014〕65 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项目
管理制度〉的通知》(黑北农发〔2014〕66 号)。公司以往规定与本
制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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