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伊泰B股H股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關連交易公告

概要

董事會欣然宣佈,為滿足本公司業務發展、確保日常經的需求,本公司擬擴張辦公

面積。因此,本公司與伊泰置業於2015年11月30日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協議。根據

兩份商品房買賣協議,本公司向伊泰置業購買兩套商業房產用於本公司煤炭運銷事業

部呼市辦事處辦公之目的。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伊泰集團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58.76%的現有已發行股本,為本公司

的控股股東,因而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伊泰集團直接及間接持有伊泰置業100%的

股權,因此伊泰置業為伊泰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故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

本公司和伊泰置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下本公司

的關連交易。

由於根據兩份商品房買賣協議進行的由伊泰置業向本公司提供商業房產須根據上市規

則第14A.81條合併計算,計算後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上市規則所界定的0.1%但少於

5%,故根據商品房買賣協議進行的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及公

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尋求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 僅供識別

- 1 -

董事會確認

董事(需要迴避的董事除外,但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公平

合理,而據其擬進行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

關連交易協議的條款均屬公平合理及符合股東整體利益。

本公司的張東海先生、劉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張東升先生、張新榮先生、呂貴良

先生和宋占有先生為關連董事,已放棄在董事會會議就相關交易投票。除上文所披露

外,概無董事於該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

本公司與伊泰置業於2015年11月30日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協議,其主要條款及詳情如

下:

訂約方 買方:本公司

賣方:伊泰置業

簽署日期 2015年11月30日

交易性質 本公司向伊泰置業購買兩套商業房產

購買價款 一套商品房價款為人民幣壹仟柒佰陸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整

(17,618,950元),兩套商品房的價款總額為三仟伍佰貳拾三萬柒仟

玖佰元整(35,237,900元)

支付方式 本公司於兩份商品房買賣協議簽訂之日向伊泰置業一次性付清購買

價款。本公司以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購買價款,申請按揭貸款所發

生的費用和貸款年限以銀行批准為準

交付條件 伊泰置業應於2016年6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

規定,將驗收合格且本公司付清購買價款的兩套商業房產,依照商

品房買賣協議交付給本公司使用

擔保 本公司以該兩套商務業房產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

- 2 -

定價基準

釐定商品房購買價款的基礎為該商業房產於同一地段相同面積和戶型的公平市值。本公

司結合成本導向與市場導向,即在保持成本的前提下,結合市場對比周邊類似項目,通

過對比了解類似項目的平均價格。然後,本公司根據類似項目價格差依據項目的朝向、

景觀、總價、面積、採光、噪音等綜合因素,與伊泰置業共同釐定目前的購買價款。

訂立商品房買賣協議之理由及好處

本公司購買該商業房產以作為本公司煤炭運銷事業部呼市辦事處辦公使用。該商業房產

具有優越的地理位置,出行便利,節約路途成本及時間,間接提高工作效率。同時,該

商業房產戶型設計合理,最大化滿足辦公需求,周邊配套完善,項目本身配備近4000平

米的運動會所、高端餐飲及大型會議中心,可以滿足本公司的社交及商業談判合作需

求。另外,該商業房產的開發商伊泰置業為伊泰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因此該商業房產

的售後服務較其他開發商對本公司而言具有保障性。

一般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本公司為一家於1997年9月23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為中國最大的煤

炭企業之一。本公司的業務括煤炭業務、運輸業務、煤化工業務及其他業務(主要括

傳統中藥的研發、生產及銷售)。

有關伊泰置業的資料

伊泰置業為一家於2006年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業務括房地產投資、

開發和經管理。

- 3 -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伊泰集團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58.76%的現有已發行股本,為本公司的

控股股東,因而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伊泰集團直接及間接持有伊泰置業100%的股

權,因此伊泰置業為伊泰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故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本公

司和伊泰置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下本公司的關連

交易。

由於根據兩份商品房買賣協議進行的由伊泰置業向本公司提供商品房須根據上市規則

14A.81條合併計算,計算後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上市規則所界定的0.1%但少於5%,故

根據商品房買賣協議進行的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及公告的規定,

但獲豁免遵守尋求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事會確認

董事(需要迴避的董事除外,但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公平合

理,而據其擬進行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關連

交易協議的條款均屬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本公司的張東海先生、劉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張東升先生、張新榮先生、呂貴良先

生和宋占有先生為關連董事,已放棄在董事會會議就相關交易投票。除上文所披露

外,概無董事於該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

釋義

除非文義另有界定,否則下列用語在本公告內將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於1997年9月23日在中國註

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股份代號為3948,而其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證券代碼為900948

- 4 -

「關連人士」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關連交易」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控股股東」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事」 本公司董事

「商品房買賣協議」 本公司與伊泰置業於2015年11月30日簽訂的關於商品房買

賣交易的協議

「上市規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括中國香特別行

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伊泰集團」 內蒙古伊泰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

司,為本公司控股股東

「伊泰置業」 內蒙古伊泰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

任公司,為伊泰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

「%」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東海

中國內蒙古,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張東海先生、劉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張東升先

生、張新榮先生、呂貴良先生及宋占有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俞有光先生、齊永興先

生、張志銘先生及譚國明先生。

- 5 -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