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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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孚色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
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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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关于召开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
的。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
议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1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公告《关于变更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地点及更正公告》,会议现场召开地点原定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2
号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会议室,为方便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会,将会议召开地点
变更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 1088 号。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变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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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5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人
民西路 10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经其授权的
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所代表股份 464,374,7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7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所代表股份 1,747,47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2098%。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6 名,拥
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466,122,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32,992,573 股的
55.957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
格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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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下列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1.1 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提名孙伟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1.2 提名陈玲芬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1.3 提名孙小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1.4 提名张际松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1.5 提名王国友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1.6 提名程桂松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2 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提名郭克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2.2 提名刘雪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2.3 提名胡永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2.1 提名盛永月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2.2 提名朱敬兵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均获通过。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下列人员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选举孙伟挺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66,121,03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7%。
2、选举陈玲芬女士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66,121,03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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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举孙小挺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66,121,03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7%。
4、选举张际松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66,121,03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7%。
5、选举王国友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66,121,03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7%。
6、选举程桂松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66,121,03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7%。
7、选举郭克军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66,121,0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7%。
8、选举刘雪生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66,121,0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7%。
9、选举胡永峰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66,121,0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下列人员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1、选举盛永月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同意 466,121,03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7%。
2、选举朱敬兵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同意 466,121,03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7%。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6,119,73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6,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66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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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6,119,73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6,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6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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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文华
经办律师: 周之文__________
顾洪锤__________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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