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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闽创见字第 05021-29 号
致: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
托,指派郭政、刘荣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并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 143 号
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 8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作出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 373,000,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8,808,3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3.299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8,6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57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告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5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24%。
此外,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形成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
事项与公告中所载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议案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公告中所列明事项进行了现场投
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董
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8,650,0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张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2 《关于选举罗成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罗成忠先生为公司董
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8,650,0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罗成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3 《关于选举陈凌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陈凌旭先生为公司董
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8,650,0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陈凌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4 《关于选举林晓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林晓鸣先生为公司董
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8,650,0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林晓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5 《关于选举叶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叶宏先生为公司董
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8,650,0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叶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6 《关于选举李幼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李幼玲先生为公司董
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9,599,8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李幼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关于选举任德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任德坤先生为公司独
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8,650,0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任德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关于选举汤新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汤新华先生为公司独
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8,650,0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汤新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关于选举胡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胡建华先生为公司独
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9,124,9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胡建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1 《关于选举吴良淼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吴良淼先生为公司监
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8,650,0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吴良淼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2 《关于选举陈丽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陈丽芳女士为公司监
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8,650,0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陈丽芳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3 《关于选举张娜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选举张娜女士为公司监
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99,124,900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张娜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福 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郭政___
___刘荣海___
负责人:林伙忠____________
二 0 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