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夏利: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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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以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天

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在上述媒体刊载了《天津一汽夏利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

人员的主体资格、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00 在公司办公楼 1103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宪平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 人,代

表股份 1,152,145,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269%。

(1)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1,151,586,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91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558,93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如下议案:

(1) 选举秦焕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六届董事

会相同;

(2)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不再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

(3)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不再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4)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

过 70 万元的额度内决定 2015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5)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

不超过 30 万元的额度内决定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上述议案的相关内容,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信息披露。

2、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它新的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相关议案如下:

(1)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服务,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70 万元的额度内决定 2015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2)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30 万元的额度内决定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1)选举秦焕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

相同;

表决结果:所有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52,125,1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表决情况:同意 538,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60%;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不再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

表决结果:所有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52,125,1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表决情况:同意 538,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60%;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不再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表决结果:所有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52,125,1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表决情况:同意 538,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60%;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

供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70 万元的额度内决定 2015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所有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52,125,1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表决情况:同意 538,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60%;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

供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

超过 30 万元的额度内决定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所有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52,125,1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表决情况:同意 538,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60%;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

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5、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页以下空白处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明宇

经办律师:刘佳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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