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第二十五次、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议案
及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站”)的决议公告;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议案及刊登于深交所网站决议公
告;
4.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4 日、2015 年 11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吉
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吉峰
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 11 月 14 日及 201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等媒
体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
片区港通北二路 219 号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
权。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其中,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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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身份及持股证明、股东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等资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6,428,11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865%。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47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11%。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3.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
经办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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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现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的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一)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 《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浒、杨茹
单位负责人:王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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