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30 19: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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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农机 编号:2015-119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2015 年 11 月 14 日,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董

事会发出《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公告》,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新明先生提议,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及

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新增的临时议案。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9日-2015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6、主 持 人:王新明 董事长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名,代表股份69,898,71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19.557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66,428,11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586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470,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71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代表)股份19,965,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864%。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新明、王海名、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就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3,923,69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23,69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69,048,81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41%;反对16,9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1,427,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15%。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9,115,99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7432%;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1,427,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杨茹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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