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关于三钢集团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
《关于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福建三钢
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附条件
生效的《关于三钢集团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与福建省
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安溪荣德矿业有限公司、福建三
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厦门市信达安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关于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基于我们
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关于三钢
集团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福建省安溪荣德矿业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及
厦门市信达安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关于三钢集团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福建省三钢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安溪荣德矿业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集
团有限公司及厦门市信达安贸易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
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三钢集团
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关于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关于三钢集团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关于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苏天森 黄导 刘微芳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