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三钢集团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关于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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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关于三钢集团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

《关于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福建三钢

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附条件

生效的《关于三钢集团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与福建省

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安溪荣德矿业有限公司、福建三

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厦门市信达安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关于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基于我们

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关于三钢

集团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福建省安溪荣德矿业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及

厦门市信达安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关于三钢集团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福建省三钢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安溪荣德矿业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集

团有限公司及厦门市信达安贸易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

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三钢集团

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关于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关于三钢集团资产包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关于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之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苏天森 黄导 刘微芳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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