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5-100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举行。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21 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表决董事 11 名,实际表决
董事 11 名。会议由董事长罗爱华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对公司股东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提起诉讼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
出的[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股东林志于2014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东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于2015
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林志、京基集团有
限公司及王东河于2015年9月18日提交给公司的《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控制股权数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等资料,
以及公司的调查,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公司股份及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及有关交易规则的情形。
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众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违背了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公开、公
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
为此,董事会决定:1、授权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采取法律措施就林志、京
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追
究,就其违法行为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举报。2、公司应要求林志、京基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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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1)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改正
其违法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2)林志、京基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违法所得(即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及减持该等股票所获的
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改正其违法
行为,将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5%以下;(4)确认林志、京基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董事会同意并授
权公司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措施,以促成相应要求的实施。同意授权公司董
事长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全权负责与上述所涉事宜相关的事
项。
表决结果:11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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